关于《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2-19 17:05:35 字号: 分享至:

  为更好地推进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0号,下称“原办法”)进行完善后形成了《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办法自2018年印发以来,已施行五年,有效期已届满。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规定,我局对原意见开展了实施后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结合实际施行情况、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等,对原办法进行完善后形成了《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下一步落实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方向和指引。

  二、制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申请与审核、配租管理、租赁管理、信息系统与档案的动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九章,共五十条。

  在原办法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文及原办法施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完善了相关条款,以盘活存量房源,更有效利用所筹集的房源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同时降低申请门槛,更好贯彻落实“应保尽保”的政策。与原办法相比较,《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降低申请门槛,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办法》对申请条件作出了调整,包括删除了宅基地政策、入户卡政策、居住证要求等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年满16周岁的孤儿可作为申请人及唯一自有住房经鉴定为C或D级危险房屋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更好贯彻落实“应保尽保”的政策,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二)放宽存量住房转作公租房的面积限制。为更贴合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现状,将原办法关于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规定由“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为主”,修改为“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通过向社会购买商品住房、转用政府持有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更有效利用所筹集的房源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更好地解决本地区住房突出问题。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核效率。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办法》优化申请材料提交及审核方式,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等手段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并提高申请材料审核效率,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四)扩大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特别群体的范围。根据城市发展和实际情况,《办法》对优先供应对象范围增加了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辅警、社工、网格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保安、保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邮政及快递从业人员等从事一线基本公共服务群体和消防救援人员,使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特别群体优先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五)对缩短轮候等待时间作出了更高的要求。《办法》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的申请家庭,轮候时间不超过6个月,其余一般不超过3年。且规定“轮候时间内,确无合适房源提供的,各区应通过租赁补贴等方式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努力实现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是住房保障的两种不同形式,同一时期内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六)明确居住信息报送要求。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口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及承租人应当按照《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履行居住信息报送义务。

  (七)明确租赁管理及退租管理要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及个人实行年审,通过相关部门共享的信息对保障家庭及个人是否符合租住条件进行审核。对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承租人,应及时腾退房屋;对于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请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情况,共享至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解读方式和途径

  《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布后,同步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