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投资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减轻企业
负担促进工业投资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投资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投资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投资的若干措施
(暂行)
为切实减轻企业投资负担,持续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工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调降工业用地成本。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具备动工开发的基础条件。依市场和程序修正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70%的标准执行。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成交后,允许分期缴纳土地价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缴纳完毕。
二、放宽土地使用权约束条款。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的条款设定,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执行,不得增设其他约束条款。企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可进行抵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经批准可进行转让,产业类别和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变。
三、减轻工业项目开竣工违约负担。对新引进项目,取消工业项目开工、竣工违约罚则。工业项目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在约定期限内竣工。因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或受不可抗力影响,企业无法按期开工、竣工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此文印发前已签约项目可参照执行)。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开发的,应由政府按不高于原出让价格收回,或等值置换其他地块,防止炒卖工业用地。
四、减少工业项目考核要求。对新引进项目,不再对亩产税收、产值产量等设置强制性考核要求。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纳税,不得违法违规向其他地方转移税收。对已签约项目,因受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影响,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可对原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等考核指标在降幅不超过20%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五、降低项目用水用能成本。推动实现工业项目供电、供气、供水、排水等红线外管线连接工程企业零投资。加快推进存量工业园区供电抄表到户升级改造,新增工业园区由供电企业实施抄表到户,严厉打击工业园区转供电加价行为。
六、精简项目施工报建事项。不对工业项目的装配式建筑比例、新能源应用比例、公共设施配建等作强制性要求。允许社会投资工业项目自主选定施工单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容缺申报施工许可。企业因生产要求变化等原因,需更换项目总承包单位变更施工许可的,经批准后实施;需调整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按有关规定加快办理。
七、免除产业类别调整责任。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无法按照原产业类别履行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可申请调整优化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产业类别,经批准后,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压缩项目审批时限。发挥审批代办服务机制作用,跟踪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全流程,协助企业“零跑动”高效办理各类涉企行政审批手续。对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并联评审,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加快办理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环境评估、节能审查等手续,提升审批效能。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