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解决烈属、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革命功臣和伤病残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2007年国家层面相应出台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系列文件,省级出台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市级印发了《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病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补助相结合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优抚对象的医疗负担。由于市级文件出台至今已历时12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做进一步修订。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
(五)《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
(六)《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
(七)《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2〕2号);
(八)《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佛退役军人发〔2021〕157号);
(九)《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
三、修订过程
修订过程中,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先后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各市直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经修改完善,形成了《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主要进行了3个方面的修订:一是调整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提高医疗补助标准;三是明确优惠减免项目。
五、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部队人员),以及“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
(二)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三)优抚对象如何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政策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基础上结算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同属别对照相应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四)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到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办法》进一步拓展和规范了优待内容,新增优抚对象就医享受优先检查、优先缴费2个优先服务项目,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最新政策和表述,结合我市实际,调整规范了B超常规检查费等优惠减免项目。同时,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更多更优的减免措施。
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