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 3.《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6〕44号); 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中震防发〔2018〕40号)。 | 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 2.《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 | 应当在特定区域施工图设计前编制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10年 | 承担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能力、工作经验和基本条件。 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包括目标区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评价和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其基本工作内容应包括: (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调查与评价; (三)目标区主要断层勘查和活动性鉴定; (四)地震动预测方程确定; (五)目标区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 (六)目标区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查、土层波速与非线性参数测试; (七)土层模型建立、场地地震反应分析与地震动参数确定等。 |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省级以上地震部门审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