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APEC卡)管理,推动APEC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按照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APEC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APEC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APEC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三条 APEC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APEC卡和与APEC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具体以该经济体签发为准。
第四条 APEC卡的申请程序是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外事部门、市外事局、省外办、外交部逐级审核,再向其他经济体提交申请。其他经济体审批通过后由外交部制作并颁发APEC卡。
第五条 APEC卡实行准入退出备案机制。对申办企业实行“先建档、后申请”和“一次建档、长期有效、定期复审”的备案制度。三年备案有效期内同一企业不同人员递交申请可免除提交企业资质材料,企业资质审核有效期过后,须再次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
第二章 APEC卡申办条件、申办程序、申办材料与要求
第六条 申办条件
(一)从行业角度讲,除加工制造或货物进出口类企业外,受理范围还包括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从企业类型角度讲,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外,受理范围还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根据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公民中有资格申办APEC卡的是:
1.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2.地方国有企业人员;
3.民营企业人员;
4.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内地)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工作需要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APEC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第七条 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
(一)与其他经济体业务往来证明:
1.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类企业:原则上应与我省同类企业上年度总体平均水平相当。
2.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企业: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
(二)员工人数:申办企业员工人数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20人。
(三)上年度纳税情况:申办企业应依法完成纳税。
第八条 申办程序
申办企业注册地所属区外事部门初审材料,市外事局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报送省外办复核,再由省外办上报外交部终审,外交部审批通过后同时推送16个经济体签证,签证完毕由外交部统一制卡,最后通过省外办发卡到各地市外事局。国有企业按照因公出国审批程序申办。
第九条 受理时限
在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自市外事局收到材料之日起算,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需重新补交材料的,受理时间按补齐并寄达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申办材料(具体模板详见APEC卡申办指引)
(一)申办公函
(二)申办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办企业近年与APEC经济体的贸易往来证明材料
(四)APEC卡申请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
(六)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一年以上)
(七)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申请人个人简历
(九)申请人参保缴费证明
(十)申办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十一)材料确认函
第十一条 办卡费用
费用由省外办和外交部领事司依据中央、省有关文件收费规定收取,市、区外事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提前制卡
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十三条 换发APEC卡
遇下列情况,申请人可向原受理单位申请换发APEC卡:
(一)APEC卡破损。
(二)在APEC卡有效期内,因与APEC卡关联的护照签证页满、护照有效期届满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APEC卡不能使用(需提供新护照复印件)。
(三)APEC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进入的经济体名称(提前制卡者,其申请已获其他经济体批准)。
(四)外交部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APEC卡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补发APEC卡
APEC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报告并提交注销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报省外办、外交部审核、制卡。
第十五条 注销APEC卡
遇下列情况,由企业提交注销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报省外办、外交部注销持卡人的APEC卡:
(一)APEC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APEC卡。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APEC卡。
(四)持卡人不遵守APEC卡的管理办法。
(五)外交部、省外办、市外事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六条 APEC卡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申办材料和程序与首次申请相同。三年备案有效期内同一企业不同人员递交申请可免除提交企业资质材料。
第三章 APEC卡保管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申办联络人需凭企业制定的APEC卡管理办法到所属区、市外事部门备案后领用APEC卡并自行保管APEC卡,同时接受外事部门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人员因公申办的APEC卡,参照因公
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由市外事局统一管理。领用APEC卡需履行有关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用毕需和公务护照一起缴还。
第十九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外事局将提请省外办报外交部依法处理,外交部有权注销持卡人的APEC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APEC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APEC卡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外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外交部及省外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