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指引
一、什么是APEC商务旅行卡?
APEC商务旅行卡系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中文全称“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计划,经过申请批准,由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相关商务人员持有,可直接出入各APEC经济体的旅行证件。
二、持用旅行卡有什么好处?
(一)旅行卡持有人凭本人有效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和旅行卡可直接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经济体之间,有利于我省相关人员往来于各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
(二)持有旅行卡后可免办各APEC经济体的签证,免除了申 办各APEC经济体入境签证的繁琐手续,既节省时间,又节省签证费开支。
(三)旅行卡持有人可在主要机场入出境时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的便利。
(四)由于旅行卡的有效期为3年,相当于三年多次有效签证,而且每次入境最多可停留两个月,此便利优于单个签证,更有利于开展商务往来。
迄今为止参加并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共有18个,相信随着有关APEC经济体的增加,如美国、加拿大和俄罗斯,旅行卡的优点将更加突显。
(五)申办旅行卡既可使用因公护照,亦可使用普通护照,方便我省民营企业人员,且每次领用旅行卡的手续亦十分简便。
三、迄今为止有哪些经济体参加并实施了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
迄今为止,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秘鲁、菲律宾、中国台北、泰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新加坡、越南、墨西哥参加并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美国、加拿大为旅行卡持有人提供入境专用通道的待遇。旅行卡持有人还可以享受申请美国签证面谈免预约的待遇。
四、我国内地旅行卡持有人可以凭借该卡直接前往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吗?
根据外交部的规定,我国内地、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所以我省持有旅行卡的人员前往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仍需按现行办法办理。
五、申请旅行卡需要交付什么费用?
首次颁发、换发及重新申请旅行卡外交部收取720元人民币的费用。省外办和各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亦收取一定的受理费。
六、我省民营企业人员如何申请旅行卡?
为了帮助我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外交部决定将民营企业人员纳入旅行卡申办范围。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广东省外办制定了我省实施细则,以便为我省民营企业与APEC经济体开展经贸往来提供便利。我省民营企业申请人请详细阅读《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
七、申办一张APEC商务旅行卡需要多长时间?
外交部审查同意我省申请人的申请后,立刻通过网络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同时递交15个经济体,各经济体审查的时间长短不一,快的只需1至2周,慢的则需2到3个月。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由外交部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申请,外交部将通知申办单位换卡。
《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领发〔2007〕34号)及相关补充通知(领发〔2007〕110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和湛江市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负责本省民营企业人员申请旅行卡资格和材料初审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地级市外办、外事(外事侨务)局、顺德区外事侨务局(以下统称地级市外事部门)受省外办委托,负责本市(区)申办旅行卡的受理和保管工作。
第四条 旅行卡持卡人享有在有关口岸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五条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申办旅行卡:
(一)因业务关系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本省民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和港、澳、台资企业)人员;
(二)所属民营企业应为本省诚信高、信誉好、上规模的外向型企业;
(三)无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第六条 首次申请旅行卡,申请人应通过所属企业向所在地地级市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所属企业申办旅行卡公函1份,公函应当注明希望前往已实施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名称;
(二)申请人个人简介1份,简介应当注明是否有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的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
(三)申请人本人相关证件,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护照原件(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各1份,外省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本人暂住证复印件。
如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的,应当由其所属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
(四)申请人无犯罪记录原件;
(五)申请人近3个月内护照照片2张;
(六)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1份;
(七)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
(八)申请人所属企业近3年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等。证明材料可列表提供,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申请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十)申办人在企业的任职证明材料(任命书或劳动合同等,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各地级市外事部门受理申办材料后出具公函,连同申办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外办。
第八条 省外办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人护照原件退还申办企业。初审合格的,由省外办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连同全部申办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复审。
第九条 各地级市外事部门统一保管本市(区)民营企业人员的旅行卡,每年年底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省外办。
各地级市外事部门应建立旅行卡管理和领用制度,做好旅行卡保管工作。
第十条 持卡人根据工作需要,凭其所属企业公函向所在地地级市外事部门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10天内将旅行卡当面交回本地级市外事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境口岸时,应当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以按照首次申办程序申请换发或补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毁损、遗失或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
(二)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外办报请外交部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间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使用旅行卡,并通过所在地地级市外事部门向省外办提供书面申请的;
(二)旅行卡遗失或毁损的;
(三)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应具备资格的;
(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规定的;
(五)外交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外办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外办报请外交部视情况对相关企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等措施:
(一)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毁损或被冒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持卡人出走或出访滞留不归,其所属企业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六条 企业或持卡人利用旅行卡从事非法移民等违法活动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首次颁发、换发或补发旅行卡的收费标准按外交部规定执行。本省受理费标准按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外办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 7月 1日施行。
附件:1、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2、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以上两表均可在省外办网站“网上服务”栏目中查找并下载使用,网址:www.gdfao.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