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佛府办〔20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22〕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原贷款资金用途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禁止或限制的领域除外。
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和做好风险防控的情况下,各区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中区级资金的用途,包括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用于上述用途的,各区应当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明确资金补足机制,并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诚信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社会组织,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中小微企业主的原贷款资金用途须为经营性用途,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称“企业”均指上述扶持对象。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授信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按各区与合作银行商定的要求出具相关书面材料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具体形式由各区与合作银行确定。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控制风险、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融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区财政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市级财政出资上限不超过3亿元,支持有条件的区扩大融资专项资金中区级财政资金的规模。市级财政资金仅用于与区级财政资金共建融资专项资金,不参与各区引导或社会资本建立的类似资金。
第六条 各区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建立管理架构并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后,可向市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市级配套部分。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配套的融资专项资金拨付到各区。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市级各银行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听取各区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依法协调重点企业转贷等工作。
第八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具体工作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
第九条 各区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推动本区融资专项资金各项工作,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指定或设立相关机构作为本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并督促资金管理平台建立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分配融资专项资金在各合作银行的存放金额。
第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并及时交流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对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资金划拨与跟踪,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
第四章 合作银行条件与义务
第十一条 各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并报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贷款授信审批权限,或能按内部审批权限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发放贷款授信;
(二)与各区相关管理机构或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按约履行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按约定及时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全额归还;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市、区相关部门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得因此改变企业贷款风险分类。
第五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当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按照各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若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的,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及时与相关合作银行对接。
第十五条 初审。合作银行对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合作银行完成对企业批准续贷的内部审批流程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把企业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复核。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申请要求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 划拨。资金管理平台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手续。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后,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实际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额度划转至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
第二十条 在符合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相关材料及优化资金审批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区实现无纸化操作,并做好电子档案保存。
第六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当控制在合作银行同意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含)。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含)。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同一企业使用同一个区的融资专项资金,未归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亿元(含)。特殊企业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超出规定使用资金的,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应当按照各区规定的程序报送审批,获批后再执行,同时各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应当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各区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首次申请优先、申请时间、本区产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和保持资金持续运营,各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可委托合作银行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原则上按照每自然日不高于0.15‰的费率收取,特殊时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不得按资金使用时间长短分档计费。
资金管理平台不得附加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资金管理平台的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融资专项资金的收益(含利息收入)扣除运营正常支出费用(管理经费、人员工资、税费、第三方中介服务费等)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融资专项资金损失。
第七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督促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区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包括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配套制度、合作银行信息、风险事件、资金总额异常等。
第二十六条 各区应当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第一季度委托中介机构对上一年度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也可根据实际开展专项审计或加大审计频次。
第二十七条 各区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到期后,合作银行未按约定将企业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全额归还的,相应的区应当对相关合作银行给予预警提示1次(提前向资金管理平台报备且资金未发生损失的情况除外),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同一合作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2次预警提示的(含预警提示生效之日的1次,下同),各区应当暂停与该合作银行合作3个月;同一合作银行在预警提示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3次预警提示的,各区应当暂停与该合作银行合作12个月;情况特别严重的,由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当合作银行发生融资专项资金损失时,启动该合作银行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区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服务费无法按时足额回收的,24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
(二)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不再受理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5.恶意误导企业致使企业不敢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按要求落实续贷条件的企业,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应当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等清偿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审计机构开展对各区融资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费用按照不超过市、区财政出资金额的1%分别在所属区的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包括本金、收益等)中列支,并优先在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条 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各区应当做好清算工作,优先将市级出资部分足额缴回市级财政,剩余部分由各区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不动产、动产、权利抵(质)押事项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各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时修订本区的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并报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主是指中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