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实施佛府办〔2018〕4号文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实施佛府办〔2018〕4号文的通知
佛府办〔202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延续《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8〕4号)规定的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