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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FG2022016号

文号佛府办〔2022〕17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状态有效(延续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实施佛府办〔2018〕4号文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12-31 14:42:59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续实施佛府办〔2018〕4号文的通知 

佛府办〔202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延续《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8〕4号)规定的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土地等级

范围

年税额

(元/平方米)

其中工业用地年税额

(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禅城区:祖庙街道、张槎街道、石湾街道;

南海区:桂城街道;

顺德区:大良街道;

8

5

三级

禅城区:南庄镇;

南海区:大沥镇;

顺德区:容桂街道、乐从镇;

6

4

四级

南海区:西樵镇、九江镇、狮山镇、丹灶镇、里水镇;

顺德区:陈村镇、伦教街道、北滘镇、龙江镇、勒流街道;

高明区:荷城街道;

三水区:西南街道、云东海街道;

4

3

五级

顺德区:均安镇、杏坛镇;

高明区:杨和镇、明城镇、更合镇;

三水区:乐平镇、芦苞镇、大塘镇、南山镇、白坭镇。

在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税土地不划分工业和非工业,适用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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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