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23〕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
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运营秩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维护运营安全,促进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投入、用地供给、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人才供给等方面提供优先政策保障。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区的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轨道交通、财政、公安、税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开发细则等法定详细规划中保障公共汽车场站等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服务设施)用地供给,优先将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出让地块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建公共汽车场站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出具规划条件和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公共汽车场站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中。
第六条 轨道交通部门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路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以轨道交通站点与公共汽车站点无缝衔接为原则,协同推动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客运融合发展。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编制、修改能源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综合考虑公共汽车能源供应,加强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汽车充电、加气等能源设施用地供给,新建、改建或扩建公共汽车场站时应当同步建设充电、加气等能源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充电桩、电缆沟、输变电设备等建设安装条件。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所辖区域内公共汽车场站、公共汽车专用道等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机制,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基本需求。
第九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客流集散场所,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以及大型住宅区、工业区时,应当遵循可固定使用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和公共汽车场站配建制度规定,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首末站、枢纽站、停保场等公共汽车场站。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场站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在学校、医院、商业广场等交通拥堵点以及未配套公共汽车场站的建筑出入口或人流密集点,宜挖掘可用空间,弥补设置公交微枢纽,融合设置常规公共汽车站点、大巴上下客站点、出租车临时停靠点以及自行车停放点。
新建、改建或扩建道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主路除外)时,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建公共汽车中途站的,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汽车中途站,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型式应当采用港湾式。公共汽车中途站以所在道路、地名、公共设施、附近的文物古迹或标志性建筑物等标准名称命名。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道路(高速公路、快速路主路除外)时,应当开展分析论证,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汽车专用道(包括公共汽车优先进口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等)。新建、调整或者取消公共汽车专用道的,应当征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方可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汽车专用道通行秩序管理,对违反公共汽车专用道通行规定以及违法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以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益类市属国有企业。
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以现代化、专业化治理为组建原则,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推进全市公共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交线网规划优化调整、运营服务标准实施、运营服务绩效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工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提供专业化支持,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服务定位和特征差异,公共汽车客运分为基本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称基本公交客运)和辅助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称辅助公交客运)。
基本公交客运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是公共汽车客运的主体,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执行政府定价。
辅助公交客运是为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提供的公共交通服务,是基本公交客运的重要补充,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 参与基本公交客运服务的企业(以下称基本公交企业)和参与辅助公交客运服务的企业(以下称辅助公交企业)均属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企业(以下称公交企业)。
第十四条 基本公交客运招标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基本公交企业。
第十五条 辅助公交企业开设的辅助公交线路应当通过辅助公交网络平台接受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辅助公交企业应当确保使用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鼓励已经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或者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等参与辅助公交客运经营。基本公交企业在确保完成基本公交客运任务的前提下可参与辅助公交客运,从事辅助公交客运的成本和费用应当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 基本公交客运线路调整分为应急调整、临时调整和正式调整。应急调整时限为3日以内,临时调整时限为4日以上3个月以内,正式调整时限为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针对应急调整和临时调整,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区分公司负责提出调整申请,提交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针对正式调整,相关调整与审核规则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的基本公交线路设置调整指引执行。基本公交客运线路调整方案由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在未达到基本公交线路设置调整指引规定的条件下,属地区提出新开线路、延长线路、加密班次、延长运营时间等基本公交客运需求的,新增的运营成本费用由属地区财政承担。
基本公交客运线路调整方案应当在实施前至少3日向社会公布,但应急调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实施。基本公交客运线路的正式调整方案涉及新增线路、取消线路、变更站点的,应当在实施前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八条 辅助公交客运线路需作出调整的,辅助公交企业应当将线路调整信息实时录入辅助公交网络平台,市内线路(不含跨区快线)的调整由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跨区快线、跨市线路的调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轨道交通部门共同搭建佛山市公共交通数据平台,汇集公共交通出行动静态数据和关联业务数据,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数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交通运行监测、成本监审等提供数据化专业支撑。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以专业化、信息化为路径,落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以人才和技术为基础建设专业化的平台公司,推动全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落实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全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管理能力、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管理工作:
(一)确保公共汽车车辆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卫生;
(二)在公共汽车车辆配备安全锤、灭火器、三角警示牌等安全应急设施,以及投币箱、读卡器、扫码器等设施,并安装车辆信息化监控设备、报站系统等,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三)在公共汽车车辆或者公共汽车首末站和中途站的合适位置主动公开运营企业名称、运营线路、站点名称、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特需乘客专用座位、乘车规则、服务监督电话、安全应急等信息。
公共汽车外观标识应当全市统一规范,车辆运营标识的配置和更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各区有个性化要求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在满足公共汽车客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提供辅助公交客运服务的车辆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配置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第二十二条 利用公共汽车车辆和服务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应当预留适当位置刊播公益广告。
在公共汽车车辆刊播公益广告的,刊播单位应当提前向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需求;在服务设施刊播公益广告的,刊播单位应当提前向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需求。公益广告设计、制作以及管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益广告刊播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聘请驾驶员等工作人员,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在册驾驶员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驾驶员安全背景审查。
公交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员工身心健康检查和评估以及心理疏导工作,按规定对驾驶员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落实规范要求,采集全过程信息并有效使用。若发现驾驶员存在影响安全驾驶的身心不健康和危险行为习惯等情况,应当禁止其驾驶公共汽车车辆。
第二十四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员工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和考核,将相关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向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
第二十五条 公交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和落实公共汽车驾驶员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营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
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持续开展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研究,提出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治理政策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交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业化治理和检查督导,履行安全生产专业化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交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运营决策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公交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并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交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与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公交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情况向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市财政保障能力和公共汽车客运可持续发展等实际情况,基本公交客运发展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市年度公共财政预算,相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安全规范、控本提效”的原则。
公共汽车场站等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并纳入各区年度公共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我市基本公交票制规则,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公共交通普适性乘车优惠政策由市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和财政部门组织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对特定群体执行的票价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特定群体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公交企业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进行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0日;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公共汽车场站、专用道、优先进口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通信线网、车辆调度室、驾驶员休息室等相关设施。
前款所称公共汽车场站,包括首末站、枢纽站、中途站、换乘站、停车场、保养场、维修厂及配套的站务用房、充电桩、候车亭、站台、站牌等相关设施。公共汽车场站面向基本公交和辅助公交开放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