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佛府〔2021〕16号
为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
二、禁用对象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排气烟度超过国家标准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范围
全天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四、具体要求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均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二)以柴油机为动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使用符合《车用柴油》(GB 19147-2016)所规定质量标准的车用柴油(Ⅵ),油品含硫量不得大于10mg/kg。国家调整质量标准的,以新规定为准。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均须及时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将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上传至相关信息系统。
五、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2022年1月1日重新发布,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