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佛府〔2023〕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和规范水产养殖管理的意见》(佛府办〔2018〕41号)等3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被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废止的佛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3份)
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养殖水域滩涂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和规范水产养殖管理的意见(佛府办〔2018〕41号)
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9〕4号)
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