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佛政数〔2020〕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效果和工程质量水平,落实佛山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用评定分离方法。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应当使用评定分离方法;非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选择使用评定分离方法。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编制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
(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五)按照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确认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及履行合同;
(八)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
(九)按照规定暂停和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分拆、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鼓励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在本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主体信息数据的登记和维护。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六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批、核准。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资格审查的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资质要求不得高于项目所需要的最低要求;
(二)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项目要求同时具备两项及以上资质的,招标人可以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招标人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招标人可以参考选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因素:
(一)财务状况:投标人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
(二)类似项目业绩:对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般可以分别设置1项;量化指标一般不超过2个,不超过招标项目造价、高度、面积、跨度等工程规模量化指标的80%;对业绩的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最近3年,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工程可以放宽至5年;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以适当延长业绩考察时间。
(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配备人员的专业、数量、技术职称、岗位资格等方面满足招标项目最低要求。施工类招标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应当根据其建设工程类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确认。
(四)施工机械设备能力:投标人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应当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的最低需要。
(五)信用状况。
第十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对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应当提出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招标人应当坚持择优原则选用优势产品目录、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绿色建材目录内的优质企业及其产品,不得在形式上和实际上将符合招标项目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目录内企业及其产品排斥在本市招标项目之外。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且应当接受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投标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人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以投标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函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等出具。
投标人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统一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人以投标保函方式提交的,由招标人负责接收、保管和退还。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也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保证金,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或者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鼓励采用履约保函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及招标需求,并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范本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统一公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单列形式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组成文件(包括招标人代表证明文件)、定标委员会组成文件、变更公告、招标失败公告,或者实施重新招标、暂停招标程序,以及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报相应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规实施重新评审、终止招标等相关程序。
确有需要实施重新评审、终止招标等相关程序的,应当报相应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和投标保函,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退还所代收的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开标评标程序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评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投标人自愿参加开标会,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会前,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一项目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有2名以上。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人数和专业结构。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招标文件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审。
第二十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
(一)定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并推荐全部满足条件的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
(二)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打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一定数量定标候选人;也可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合格分数线,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计算投标人的分数,不低于合格分数线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投标人得分只作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一般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可以指出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2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的,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或者重新招标,但应当提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附评标报告和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涉及商业秘密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应当针对评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
第四章 定标中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二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原则,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中根据定标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平均值法、二次平均法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三)集体议事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从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定标方法。
第二十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第二十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招标人、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以邀请上下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成员(组长除外)应当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并签署定标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招标人应当组建招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采用集体议事定标法的,应当做好议事发言记录。
第三十条 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定标法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议事权,并记录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
票决应当采用记名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定标候选人名单(原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除外)中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附定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的项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应当针对定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评标结果公示环节已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就定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中标确认,并向中标人发出经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收到异议、投诉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且异议、投诉处理完成后3日内,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下列行为属未正确履行职责:
(一)招标人监督不到位或者干预、影响评标、定标过程和结果;
(二)定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
(四)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未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和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六)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事项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
第三十七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
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处理过程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未开标的项目,暂缓开标;正在评标定标的项目,暂缓评标定标,等待故障排除后继续评标定标。
(一)因互联网中断、停电、病毒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发生故障无法访问网站或者无法使用交易系统;
(三)交易系统软件或者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四)交易系统出现安全漏洞导致泄密,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应急措施时,应当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妥善保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投诉涉及违法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高于”、“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非评定分离方法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监督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以往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管理办法》(佛发改招〔2018〕4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