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自然资通〔2024〕7号
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市城乡规划协会、各规划行业企事业单位:
《佛山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9日
佛山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建立健全佛山市规划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进一步提升佛山市规划编制水平、优化规划行业营商环境,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健康有序、优质高效的规划行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佛山市规划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规划设计活动的规划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其单位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设计活动的内容或对象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细则、村庄规划等)、规划条件论证;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电子报批规整,以及其他需要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内容或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行业企事业单位包括:从事上述规划设计活动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单位、规划咨询服务单位以及规划技术审查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管理,是指对规划行业企事业单位在规划设计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的综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部门职责及分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范围内统一的规划行业信用体系,负责制定全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制度,负责统筹开展全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工作,负责佛山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的搭建、监督管理及维护,探索建立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诚信管理合作共享机制,推进规划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规划行业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各镇(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规划行业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四条 【诚信登记】凡纳入佛山市规划行业诚信管理范围的规划行业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诚信登记。同一家企事业单位同时具备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咨询务等多类相关资质资格的,应分别进行诚信登记。
第五条 【诚信信息】诚信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信息(限在佛山市内从事规划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账户开户信息等。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规划设计活动中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通报表扬或称号、项目完成质量情况、项目获奖情况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规划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划强制性标准等,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 【信息录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事业单位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申报和录入。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
不良行为信息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告知被预扣分单位。被预扣分单位在收到预扣分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则正式扣分。
第七条 【信息变更】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信息若需变更,应由企事业单位在诚信管理平台上申请变更,并确保有关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 【信息注销】企事业单位退出佛山市规划行业,需办理诚信登记注销。退出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诚信管理平台上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 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记分要求】企事业单位的加扣分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诚信加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条 【诚信扣分】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个人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从相关文件印发之日开始计算: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一条 【作假后果】企事业单位录入的诚信信息被提出异议且经有关部门查核认定录入的诚信信息确不属实的,该企事业单位将被认定为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若该企事业单位在所参与的项目采购活动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标准制定】企事业单位诚信记分标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制定,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企事业单位认为预扣分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预扣分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查核,对于预扣分内容中确实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申请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对相关内容及时予以更正。异议处理期间,相关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其披露和使用。
异议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提出异议的申请主体。
第十四条 【信息关联】除本办法中明确的信用信息外,其余信用信息以相关信用网站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十五条 【考评主体】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十六条 【考评规则】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事业单位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事业单位首次办理诚信登记后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事业单位重新办理诚信登记后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最终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事业单位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事业单位的诚信等级。
企事业单位诚信综合考评得分=基准分值100分+良好行为信息加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
第十七条 【诚信等级】根据诚信综合考评得分,将企事业单位的诚信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诚信A级企事业单位的标准为120~150分,表示诚信优良;诚信B级企事业单位的标准为100~119分,表示诚信良好;诚信C级企事业单位的标准为80~99分,表示诚信一般;诚信D级企事业单位的标准为80分以下,表示诚信较差。诚信A、B、C级企事业单位为诚信合格企业,诚信D级企事业单位为诚信不合格企业。
第十八条 【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情形】企事业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期限为6~12个月,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受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通报批评外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上述评价结果评定期间,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后表现良好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提前解除其不合格企业评定结果。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期间其诚信等级自动降为D级。
第五章 公示与查询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企事业单位的诚信综合考评结果在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直至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记分有效期结束之日止。
第二十条 【信息查询】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询以下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
(一)各企事业单位诚信综合考评结果;
(二)评价汇总计分及分项计分情况。
第六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运用范围】注重诚信综合考评结果运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与规划设计项目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诚信信息。鼓励采购人将规划设计采购项目委托给诚信评定等级为合格或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议采购人慎重选择诚信不合格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分级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诚信等级,对其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企事业单位实行激励机制,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诚信A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企事业单位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事业单位为主要监管对象,应适当增加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四)诚信D级企事业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官网、诚信管理平台等进行公告,应全面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参与规划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诚信综合考评结果以诚信管理平台公布的最新结果为准,并按有关政策要求进行运用。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对不良行为信息实行公布制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在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官网、诚信管理平台等公布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根据情节轻重,公布期限与具体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有效期一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对其在诚信管理平台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全面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责任】佛山市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纠正并责令整改:
(一)未按时审核或录入企事业单位诚信信息的;
(二)未及时或不正确处理异议申请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向企事业单位出具诚信管理评价所需相关佐证材料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