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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2006号

文号佛自然资通〔2022〕38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2-17 17:08:4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自然资通〔2022〕38号

各分局,市测绘行业协会,各测绘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维护公平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粤自然资函〔2020〕222号)、《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6号)、《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该办法已经通过了市司法局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7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构建统一规范、系统协同、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依据《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粤自然资函〔2020〕222号)、《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9〕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联合测绘是指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军事、战略、保密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施“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职责分工)佛山市联合测绘技术体系包括实施细则、质量管理、信用管理、技术标准管理、系统平台。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自然资源部门测绘与地理信息业务科室负责联合测绘技术体系建立和维护,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联合测绘单位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工作;规划条件核实的业务科室负责计算指标审核工作的监督、指导;不动产登记管理业务科室负责不动产计算指标审查、审批的监督、指导。

  各自然资源分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科室负责本行政区内联合测绘技术体系实施、监督、意见反馈,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单位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工作。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科室依职责范围负责开展联合测绘成果计算指标审核、审批工作。

  各区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负责联合测绘成果的日常质量检验与初步评定,出具初检意见。

  市国土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配合开展联合测绘成果质量终验、成果入库更新、发放入库凭证及质量评定结果的最终审核。

  受市自然资源部门委托,测绘行业协(学)会负责联合测绘信用管理工作、佛山市测绘监管与服务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联合测绘相关技术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资格条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测绘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

  (二)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承接联合测绘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管理、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与能力,以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驻场技术人员。

  (四)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第五条(场所人员仪器要求)测绘单位在佛山市域范围内至少有一处办公场所,外地测绘单位应提供总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书面委托,并明确佛山地区负责人。每处办公场所的场地、管理制度、测绘仪器设备和驻场技术人员配置应不低于现行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最低等级要求。联合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测绘单位应当使用经专业部门认证或认可的测绘软件。

  第六条(项目委托)联合测绘项目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联合测绘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等要求,采取随机抽取、竞价、询价、直接选取等方式自主选择、一次性委托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测绘单位提供联合测绘服务。

  第七条(合同签订)建设单位应按照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联合测绘合同范本格式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明确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工作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要求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测绘单位不得将联合测绘项目分包、转包。

  第八条(收费标准)测绘单位应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标准,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测绘单位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使测绘服务费用低于测绘成本。采用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估算测绘费用并确定最高限价。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联合测绘项目加强质量监管。

  第九条(项目登记)测绘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在佛山市测绘监管与服务网上进行项目登记,填写项目信息并上传项目合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项目信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违规发布。

  第十条(项目实施)测绘单位在实施项目时,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如测量员、绘图员)、质量管理人员(如检查员、审核员)、安全管理人员、保密管理人员等主要工作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现场条件)提交联合测绘成果时,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以规划许可审批指标为准):完成土建工程(含内外墙)、外墙装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附属用房、排水工程、协调性道路)建设,并按规定接通市政预留井;用地范围内绿地范围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已经过处理并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按规划许可要求需拆除的围墙、旧建筑等已经拆除,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已修复完毕。

  (二)已按相关规定编列门楼号牌(含自编房号、车位号)。

  (三)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地下室工程内部供电、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第十二条(扶持措施)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符合联合测绘单位资格条件且信用评价符合《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佛自然资通〔2021〕214号)的测绘单位无偿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成果及数据、软件使用权限等扶持措施。测绘单位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一)佛山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FSCORS)服务;

  (二)测绘项目测区控制点成果、原有地形和管线等数据下载;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拥有版权的测绘生产软件使用权限。

  市自然资源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以根据《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佛自然资通〔2021〕214号)限制或取消测绘单位享有的上述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执行标准)联合测绘的实施统一执行国家测绘规范、标准和市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佛山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佛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佛自然资函〔2019〕572号)。测绘单位应分类编制规划条件核实和不动产测绘、人防工程竣工测量两项联合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四条(质量责任制)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联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单位应按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和联合测绘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其完成的联合测绘成果实施“两级检查”制度,检查员应到项目现场进行外业质量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报告,所交付的成果质量必须保证合格。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联合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真实,造成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质检时间要求)联合测绘成果质检时间不超过13个工作日。其中区级质检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级质检与成果入库不超过3个工作日。

  联合测绘成果质检自测绘单位通过佛山市联合测绘动态更新管理系统成功提交联合测绘成果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检验入库)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区级质量初审、市级质量终验、质量评定、入库及发放入库凭证等工作。检验结果应一次性告知测绘单位。

  在区级质检阶段,规划条件核实与不动产权籍审查部门应当同步开展涉及联合测绘成果的相关技术性核查工作,同步完成核查工作并在联合测绘动态更新管理系统将核查结果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联合测绘成果通过市级终验与质量评定后,加盖测绘成果质量检验专用章后入库并发放入库凭证。

  第十七条(成果共享)测绘成果入库后,佛山市联合测绘动态更新管理系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统一代码将入库的成果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

  自然资源(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权籍审查)、住建、人防等部门依据系统推送来的联合测绘成果开展业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通过业务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在联合测绘报告(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测绘)的封面加盖电子专用章(专用章启用时间另行通知),报告内容不涉及的部门不须盖章。

  第十八条(成果管理)测绘单位、建设单位和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保管、使用联合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测绘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机构建设,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联合测绘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测绘单位、质检机构和协(学)会等行业组织。检查内容包括成果类检查和非成果类检查,其中成果类检查是对项目成果进行质量判定,非成果类检查包括测绘单位的资质及业务承揽范围、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与协(学)会的信用管理规范性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公开举报或者投诉受理方式,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维护测绘行业秩序。

  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询、核对、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后期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拒绝、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联合测绘行业实行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按照《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佛自然资通〔2021〕214号),对测绘单位及其从业技术人员实施联合测绘活动和行为进行信用信息征集、动态评价和管理。

  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以及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和有关信用管理平台发布,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社会信用基础信息库交换共享,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归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