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自然资通〔2021〕214号
各分局,市测绘行业协会,各测绘单位:
为加快推进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4日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国测管发〔2015〕57号)、《广东省测绘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的信用登记,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发布、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公正公开、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测绘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负责信用信息征集、审核、评价和发布工作,负责全市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监督和维护,负责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与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治共享。
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协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信用信息审核、评价和发布工作。
市测绘行业协会或学会等第三方机构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信用登记、信用信息库建设和管理、信息征集、审核、评价和发布等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单位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生产、监理等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包括本地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常驻佛山的外省、市测绘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从业人员是指测绘单位聘任的在佛山从事测绘管理、生产、质检、监理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佛山市测绘监管与服务网(以下简称“市测绘网”)是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登记、信息征集、审核、发布和查询的统一平台,建设和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库,实现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交换和共享。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库包括佛山市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和佛山市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
第七条 市测绘行业协会或学会等第三方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工作,引导测绘单位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宣传、普及测绘相关管理、技术要求,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功能。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协调机制,依法开展测绘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测绘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制定市测绘行业诚信单位评审办法,并组织开展评审活动。诚信单位评审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用登记
第八条 佛山市实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完成信用登记后,测绘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信息将分别被纳入佛山市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和佛山市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
第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信用登记:
(一)申请:测绘单位登录市测绘网,按照平台要求填报登记申请,上传附件材料。
(二)核实:市测绘行业协会或学会等第三方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测绘单位的登记信息。
(三)公示: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在市测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测绘单位和测绘从业人员将分别被纳入佛山市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库和佛山市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
第十条 测绘单位办理信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电子化材料。
(一)由测绘单位法人签字并盖公章的测绘单位信用登记承诺书(见附件1,原件彩色扫描件);
(二)从自然资源部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获取的测绘单位信用报告,或近两年内上述平台的信用记录截图(原件彩色扫描件);
(三)测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网上填写表单),上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经备案的电子公章等原件彩色扫描件。属于外来测绘单位分支机构的还需上传测绘单位(总公司或总院)设置该分支机构的文件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等原件彩色扫描件。
(四)测绘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网上填写表单),上传人员手写电子签名、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测绘作业证、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聘任书、社保证明等原件彩色扫描件;
(五)测绘仪器设备信息登记表(网上填写表单),上传仪器设备发票,涉及检定的仪器设备应上传检定证书等原件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变更或主动申请退出的,由测绘单位登录市测绘网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测绘单位应当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填报的信息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当自登记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30日内在市测绘网更新。其中,测绘从业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至少于每年的3月和9月更新一次。
测绘单位在市测绘网上完成信用注销手续后,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将从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库中移出。
第三章 信息征集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实施前应当在市测绘网上公开。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和测绘资质等级、资质条件、业务范围等资质信息;测绘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职称、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测绘作业证等基本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成果质量优秀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集;
(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上报;
(三)测绘单位申报;
(四)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
(五)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共享;
(六)经查实的公众举报;
(七)其他有关渠道。
第十五条 征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测绘单位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的,可登录市测绘网申报良好信息并加分。申报时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评分、质量检验报告;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或处理决定等文件;
(五)被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且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对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发布
第十八条 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首次办理信用登记、自然年度周期初始的基准分值均为100分。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依据《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开展日常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对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动态计算分值。
信用评分以信用信息生效的日期为准,在同一年度内实时计入。同一指标项涉及多件(项)信息的,可以累计计算分值。
第二十条 生效的测绘单位信用评价分值在市测绘网上实时动态公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查询。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或从业人员被记录不良信息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测绘网告知测绘单位或从业人员(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测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及评分存在异议的,可以自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核查申请及相关证据。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小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异议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予以公示后,确认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申请调查核实期间,市测绘网不停止对该信用信息的发布。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五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应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从业人员,采取公开表扬、给予优先、加大扶持等相关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关扶持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
测绘项目委托方在项目招标或委托、测绘行业协会或学会在办理行业和个人评优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市测绘网查询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及信用评分,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诚实守信的测绘单位无偿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成果及数据、软件使用权限等扶持措施:
(一)佛山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FSCORS)服务;
(二)测绘项目测区控制点成果、原有地形和管线等数据下载;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拥有版权的测绘生产软件使用权限。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末信用得分130分(含)以上的测绘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下一年度内给予以下方面激励:
(一)降低“双随机”检查频率和减少专项检查次数;
(二)在政府投资为主的测绘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其他市场主体可参照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三)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奖及荣誉称号评选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优先安排检验;
(五)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公开表扬。
对年度末信用得分130分(含)以上的测绘从业人员,在下一年度内的表彰奖励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测绘单位信用评分低于80分的,由驻所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约谈失信单位法人或外来测绘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失信单位必须在1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二)测绘单位信用评分低于60分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列入受限名单,暂停3个月向失信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扶持措施(下同);在同一年度内信用评分仍继续被扣分的,每扣10分,暂停1个月向失信单位提供扶持措施。跨年度暂停的,在下一年度暂停期满后才能恢复年度初始分。
(三)测绘单位年度末信用评分低于80分的,在下一年度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包括正文和三个附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佛山市测绘信用登记承诺书
我单位已充分知晓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登记条件、信息填报和材料提交要求。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符合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登记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佛山市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
三、违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处罚。
承诺单位(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XY202207001(XY表示信用,202207表示告知书发出的年月,001表示本月起全市范围内第1份)
佛山市测绘信用评价告知书(样本)
依据《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等规定, 测绘单位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 违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中(□严重失信 □一般失信 □轻微失信) 3-16 伪造、变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情节严重的,予以(□单位信用扣除 分,□个人王××信用扣除 分)处理。如有异议,请在信息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核查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告知单位:佛山市测绘行业协会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佛山市测绘信用评价告知书(回执)(样本)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编号为 XY202207001 的《佛山市测绘信用评价告知书》。
签字(盖章):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