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建〔2024〕3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6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及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图审查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机构设置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认定条件,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备案证书》,并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要求接受管理。
二、审查业务管理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的审查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不得超范围审查。已办理诚信登记的审查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业务,各区不得设置障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指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工程审查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招投标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审查咨询合同应当包含审查承诺时限、收费、审查成果资料提供等内容。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数字化审图要求,一律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佛山市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审图系统)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告知书),全面实行数字化。审查机构在审图系统出具数字化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可视同自动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
三、审查范围及内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均应当纳入审查范围。
审查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越级或超资质承接业务;
(八)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落实配建设施设计,包括:养老服务设施、托育设施、无障碍设施、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设施、节水设施、海绵城市、防雷设施、教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有线电视网络设施、社区用房、快递用房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四、审查时限
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本实施意见所称审查时限,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从审查资料收件之日起至发出审查意见告知书或审查合格书的时间,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上时限,审查机构可以在以上时限内合理确定审查时间,并在审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审查项目管理
(一)我市实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勘察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才能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与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当由同一审查机构承担。
(二)提交审图系统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上传施工图审查必要前置文件和材料。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名,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全套施工图应当标注“广东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专用”图章标识。
(四)施工图审查未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图系统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反馈建设单位,一次性全面告知审查未通过原因,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根据审查机构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及时上传审图系统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送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符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或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免予审图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上传联合审图系统,取得“免予审查”图章标识后,提供运用于建设过程各环节监督管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属于《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变更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通过审图系统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七)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六、监督管理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日常管理适用《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审查机构加分、扣分标准依照《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我市承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需执行《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指引》(详见附件)。
(三)对审查机构实行社会服务监督投诉制度。审查机构须在服务场所现场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审查收费明细、服务咨询热线、投诉电话(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及审查机构内部投诉电话)、办事制度或办事程序、审查承诺时限等公共信息。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审查机构应当配合。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七、本实施意见从2024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指引.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