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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4026号

文号佛建〔2024〕30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5-09 16:34:27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佛建〔2024〕3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2024年4月23日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基本建设程序,结合我市实际,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联合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应当依照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数字化审图要求,一律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佛山市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审图系统)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告知书),全面实行数字化。审查机构在审图系统出具数字化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可视同自动完成勘察报告审查备案程序。

  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审图资质并已经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进行诚信登记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签订勘察文件审查咨询合同,在审图系统上传施工图审查必要前置文件和相关资料。

  (二)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勘察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需要整改的,审查机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建设单位审查过程发现的问题。

  (三)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当要求勘察企业及时按照审查意见告知书的要求作出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上传审图系统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四)勘察文件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勘察文件及审查合格书上标注“广东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专用”图章标识。

  三、建设单位委托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应当提供和上传以下资料:

  (一)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

  (二)勘察方案或勘察纲要;

  (三)工程勘察报告(含文字、图表、照片);

  (四)有关规划土地权属佐证材料;

  (五)水土保持有关材料。

  四、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规程;是否满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勘察技术要求;是否正确反映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内容是否完整;建议是否合理等。

  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原始资料进行核查。

  五、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重新上传审图系统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变更的,审查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二)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抗震参数或指标;

  (三)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四)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五)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位置、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六、勘察文件前置审查时限:

  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并在审查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不含修改回复意见时间)。

  七、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与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应当由同一审查机构承担。

  九、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的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24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