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建〔2024〕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佛山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流程,现将《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7日
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落实佛山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流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佛府办〔2021〕7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低影响开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式。
本细则所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建筑与社区、城市道路、城市水系、城市绿地及其他类别的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是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的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态树池等)、渗透塘、渗井、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植草沟、渗管/渠、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截污型雨水口等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全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与社区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城市水系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绿地(公园)广场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具体工作由各区、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满足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相关规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成部分,按以下程序进行: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一)施工单位自检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三)建设单位应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验收报告》(样式见附件)和相关验收资料,明确验收结论。
第七条 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在验收过程中应按照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施工图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对纳入国家试点项目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参与验收指导。
第八条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内反映验收的情况。
第九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2日执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