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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3086号

文号佛建〔2023〕87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09:47:16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建〔2023〕87号


市应急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0日

  

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四条 坚持应保尽保、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依法参与的方式,搭建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统一事故预防服务内容的运营模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建筑施工安责险推行工作。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自律作用,协助相关主管部门、机构协调和监督建筑施工安责险推行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建设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保险机构与管理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实现参保企业的数据集中与交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工作、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及事故预防费用使用等情况纳入日常监管。

  保险机构通过管理平台提供线上保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安责险的在线投保、保险状态查询、线上理赔、风险排查信息查询等惠企服务,保险机构应按统一标准将投保承保、事故预防、隐患整改、理赔给付等环节信息数据实时更新至管理平台,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的在线跟踪留痕和分级精细化管理。

  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险机构应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特点设计满足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保险机构拟订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条款。

  第九条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应由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将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单独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专款专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购买建筑施工安责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依法保证资金投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购买建筑施工安责险。

  新建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不得将保险费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对建筑施工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建筑施工安责险。

  第十一条 在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的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建设单位应按实际缴纳费用以签证形式予以增补。

  在建的工程项目按照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一)剩余工程造价低于总工程造价20%(含),或者剩余工期低于6个月(含)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投保相关保险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投保,不做强制要求。

  (二)剩余工程造价超过总工程造价20%且低于总工程造价的80%(含),或者剩余工期超过6个月且低于12个月(含)的,企业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投保;费率可适用短期费率系数:剩余工程天数/工程合同天数。

  (三)剩余工程造价超过总工程造价的80%,或者剩余工期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新建工程全额投保。

  上述合同价格和合同工期以工程中标通知书为准;未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以施工合同为准。

  在投保单位提供已完工工程部分履行完工交付的相关法律手续,确认已完工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已不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情况下,投保单位可以按照剩余工程量投保。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自购买保险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束。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保险费用是否调整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承保本市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在佛山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备与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上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财产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亿);

  (四)保险机构应具备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建筑施工安责险条款和费率;

  (五)拥有一定数量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六)拥有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动态监管的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建筑施工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原则。保险机构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及调整系数,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对基础费率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市场情况适时调整。保险机构应结合建筑施工项目的风险程度及企业的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赔付率、信用信息和管理水平等情况上浮或降低费率,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按不低于保险合同总保费15%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费,并应在项目保险期限内用完。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专项费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结余、转存。

  第十七条 项目事故预防费用于协助投保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安全文化建设;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应按照本条预防服务工作内容,在建筑施工安责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服务应有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项目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和预算,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内部专门机构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单位应予以配合。对保险机构在开展现场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建议,投保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保险机构因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因无法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投保项目发生事故后,投保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承保机构,协助承保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承保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核定损失、赔偿保险金。建筑施工安责险赔偿额度应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投保单位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投保单位依法获得的建筑施工安责险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等情况。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汇总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建筑施工安责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应急管理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完善保险机构相关考核、退出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互认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定损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考核评价,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社会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考核评价,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将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拨付的,或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对承建的工程项目投保的,或投保项目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保险机构发现的潜在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整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并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投保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保险机构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