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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3042号

文号佛房金管〔2023〕29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件状态失效(提前废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3-06-01 00:00: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

佛房金管〔2023〕2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租购并举”的决策部署,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情形

  在本市发生下列租房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提取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

  2.提取额度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按租金缴纳证明核定。

  (二)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材料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

  2.提取额度

  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

  (三)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材料

  住房租赁合同(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租房发票、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婚姻状况佐证材料、亲子关系佐证材料。

  2.提取额度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按租房发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同一租赁时间段内一个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报提取。

  三、提取时限

  (一)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

  (二)提取时须明确租赁时间段,每个年度只能申报当年度的租赁时间段,且不得重复申报。

  四、提取频次

  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可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其中一种方式办理,每次提取应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

  按年提取,每个提取年度可申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

  按月提取,每月可申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以上。

  五、其他事项

  (一)同一提取年度内,职工符合多种租房提取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报提取。

  (二)每次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500元。

  (三)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四)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租住商品住房、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可提取额度。

  (五)经职工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得提取材料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六)本通知中“以上”包含本数,“大于”、“低于”不包含本数。

  (七)本通知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21〕21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