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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文号佛房金管〔2010〕4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件状态失效(提前废止)

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0-03-24 14:38:08 字号: 分享至:

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

佛房金管〔2010〕4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现就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职工使用提取个人明细下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按照本中心公示的手续须知提供相应资料。

  二、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明细存留的余额不少于500元整。

  三、购房、建房、翻建住房和大修理住房提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一年支取一次;偿还购建房贷款支取,在不超出其购建和大修理住房的实际支出总额的前提下,每隔半年支取一次。

  注:本通知所指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范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3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