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9份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9份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佛医保〔2021〕53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以下9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保部分待遇享受相关规定的通知》(佛医保〔2019〕65号)
二、《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佛医保〔2019〕78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的通知》(佛人社〔2010〕640号)
四、《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复合药范围(第一批)>的通知》(佛人社〔2010〕682号)
五、《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佛人社〔2018〕36号)
六、《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公布<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慢性、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的通知》(佛人社〔2019〕22号)
七、《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保留规范性文件的通告》(佛医保〔2019〕18号)
八、《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佛人社〔2018〕176号)
九、《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佛人社〔2015〕239号)
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