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佛环〔2024〕17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一科反映。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
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2〕500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对于当事人违反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本可给予行政处罚,但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责令其按照明确的要求整改。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经有关程序确认后,依法不予处罚。
二、适用原则
执法观察期制度遵照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以综合裁量为原则,以法制审核、集体审议为程序保障,确保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适用对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二)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范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非营利性单位或组织;
(四)在上一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主动申报且被评为绿牌的企业;
(五)执法观察期适用情形内,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四、适用条件
(一)适用前提。当事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首次违法行为的定义参照《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佛环〔2022〕46 号)附件2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首次违法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依据,以案件立案或者责令改正等材料作为支撑;
2.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或环境损害后果轻微;
3.积极配合调查;
4.在执法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核查。
(二)违法行为属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可适用执法观察期违法行为目录》。
(三)其它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情形。
五、不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一)存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情形的;
(二)存在《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或执法观察期制度的;
2.涉及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处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或者处于特殊或重大活动期间的;
3.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
4.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办理程序
(一)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或现场作出的书面指正材料。执法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认为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按本制度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执法观察期以便整改。执法观察期不计入办案期限。
(二)核查。执法观察期届满后,执法人员应当在7日内完成核查。
(三)提出执法观察期后的处理建议。执法部门完成核查后,认为当事人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3日内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经案件审查后报法制部门审核;认为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开展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四)法制审核。法制部门应当在执法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5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核;法制部门审核通过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审议;不通过的,退回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开展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五)集体讨论审议。对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于7日内组织集体讨论审议。
(六)告知及不予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予处罚的案件,7日内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事实、依据、陈述申辩权利等,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七、附则
(一)本制度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它均为自然日。
(二)本制度中“以上”和“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制度所称“A 类水污染物”,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的水污染物,以及铊、锑、镍、铜、锌、钒、锰、钴八种污染物;“B 类水污染物”,指除A类水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A类大气污染物”指列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B类大气污染物”是指上述名录之外的大气污染物;本制度其它相关名词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解释。
(四)本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二年。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请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一科反馈。
附件:佛山市生态环境适用执法观察期违法行为目录
附件
佛山市生态环境适用执法观察期违法行为目录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1 | 建设项目管理类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属于首次违法; (2)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且已取得环评批复,已按环评要求或严于环评要求配套了污染治理设施; (3)现场检查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或者搬迁。 | 60日以内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2 | 超标排污类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不超过2个B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规定幅度内:色度超过标准的,超标倍数在2倍以下;苯胺类、挥发酚、氟化物、总铝、总磷超标的,倍数在0.1倍以上1倍以下;其他因子超标的,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上0.3倍以下; (3)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7日以内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3 | 超标排污类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不超过2个B类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规定幅度内: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标的,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上0.3倍以下;其他污染物超标的,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上0.5倍以下; (3)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7日以内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4 | 扬尘防治类 | 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7日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7日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 7日以内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4 | 扬尘防治类 | 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
|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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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7日以内 |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仓库)的经营管理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物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底化处理,实行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连续硬质密闭围挡,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7日以内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5 | 大气污染防治类 |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机构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应当进行出厂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后方可出厂,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且经维修后超标车辆不超过5台;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7日以内 |
6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未出现超标排污,且只排放B类污染物;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10日以内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7 | 大气污染防治类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违法主体非工业企业; (3)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10日以内 |
8 | 危废管理类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观察期: (1)属于首次违法; (2)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1吨; (3)所涉危险废物不属于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4)所涉危险废物未体现在环评、验收或处置合同内; | 10日以内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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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但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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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排污许可类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未出现超标排污,且只排放B类污染物;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7日以内 |
10 | 噪声类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7日以内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11 | 自动监测类 |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适用执法观察期: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签署安装合同并采购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联网。 | 30日以内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 | 执法观察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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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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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