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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18018号

文号佛环〔2018〕82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状态失效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05-08 00:00: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环〔2018〕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结合我市实际牵头制定了《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2018年5月8日


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情形,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地出入口未硬底化,工地没有设置或未使用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有泥浆、泥土;

  (二)建设工地大面积裸土干燥,未洒水且未覆盖;

  (三)施工作业、拆除作业时没有采取洒水、喷淋、湿法施工等防尘措施,导致扬尘的;

  (四)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堆场(仓库),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出入口通道有散落物料;

  (五)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导致扬尘的。

  第四条 举报扬尘污染问题,可以选择电话、微信或网页举报的途径:

  (一)拨打投诉热线电话:12345;

  (二)微信公众号方式举报:微信关注“佛山12345”公众号,点入“微提交”--“扬尘污染”——“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投诉/道路交通工地扬尘污染投诉/裸地扬尘污染投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投诉/其他扬尘污染投诉”,按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并上传照片。

  (三)佛山12345网页举报:登录佛山12345网站主页(http://12345.foshan.gov.cn或http://12345.fs.cn),点击登录,输入手机号码并获取验证码,随后填入手机收到的验证码点提交,点击“我要问——自助下单——输入标题——选择拟咨询/反映的业务类型--扬尘污染——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投诉/道路交通工地扬尘污染投诉/裸地扬尘污染投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投诉/其他扬尘污染投诉”,按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并上传照片。

  第五条 有奖举报必须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主要违法事实及照片(或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以及本人姓名和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等。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奖举报应提供具体时间、具体位置、主要问题等信息,其中工地扬尘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地名称、施工单位;

  (二)通过微信或网页举报,应提供能清晰反映举报事实和被举报对象的录像资料或照片并注明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和地点等信息;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且结案后,再次涉嫌扬尘污染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

  (四)对同一天同一地点的举报事项有多人举报的,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由受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的相关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五)对举报内容属实,但被举报对象在执法人员查实前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计入有效举报。

  (六)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按第五条规定提供相应信息、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均不在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12345平台统一受理全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市12345平台在受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后转相应区12345分平台派单,区12345分平台根据扬尘污染的类型和区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派发至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办理。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于收到区12345分平台派发工单22小时内向区12345平台反馈初步核实、办理意见(须包含是否受理、受理和办结时限规定,办理方法和程序等承诺);区12345平台应于收到初步反馈意见1小时内同步至佛山市政府12345平台;佛山市政府12345平台工作人员在收到初步反馈意见24小时内告知市民。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于收到区12345分平台派发工单5个工作日内向区12345平台反馈该宗举报案件的奖励办理情况,区12345平台在1小时内同步至佛山市政府12345平台,由佛山市政府12345平台工作人员在收到举报案件的奖励办理情况后24小时内告知市民。对有奖举报案件涉及行政处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办理,其办理情况应举报人要求予以反馈。

  本办法中各部门的办理时限与市政府12345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诉求类工单时限不相一致的,依照市政府12345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诉求类工单时限进行调整、办理。

  第八条 扬尘污染有奖举报的核实、办理按《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工和第二十九条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以谁查处、谁核实奖励为原则,落实到各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宗有奖举报奖励举报人100元电话费充值卡,由相关部门直接充值到举报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奖励标准,对有奖举报奖励品的审批及发放流程等具体细节,由各部门制定规范。

  第十条 有奖举报奖励经费应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奖励品发放情况的登记,作为下一年申请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的重要依据。

  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奖励经费进行管理。各级审计、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违反制度规定等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扬尘污染有奖举报涉及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款执行。核实、处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公示上一季度的有奖举报奖励情况、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解决受理扬尘污染有奖举报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编制、经费。

  第十三条 采取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的措施,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当事人资料及举报内容,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诬陷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各级审计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适时对各职能部门奖励举报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8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