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佛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佛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举报奖励办法》的通告
佛环〔2023〕15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环〔2017〕248号)规范性文件1份,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