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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0086号

文号佛环〔2020〕60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00:00: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的通知

佛环〔2020〕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9号),现将《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9日


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交易依法、有序开展,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19号),制定本规则与流程。

  第二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建设运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简称“交易平台”),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平台、设施、信息化等服务,在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排污权受让(转让)和有偿使用审核程序

  第四条 排污单位受让(转让)排污指标前或者对初始排污指标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审核通过意见。

  第五条 排污权受让(转让)或有偿使用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表》或《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增加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受让申请的需提供受让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让申请的需提供转让排污指标的核定说明文件;有偿使用申请的需提供初始排污指标核定或排污许可证副本文件。  

  采用交易平台网上办理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上述材料应当提交有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材料(或电子签章材料);采用佛山市排污权业务窗口办理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上述材料复印件应采用A4纸复印,并由排污单位签字、盖章,多页须页签或盖骑缝章。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排污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现场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在受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通过受让申请或有偿使用申请意见、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通过转让申请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交易委托(登记)程序

  第八条 排污权政府出让委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佛山市排污权政府出让委托书。前次交易中未能成交(或成交后剩余)的排污指标,根据需要可相应叠加到下次的出让标的中。

  第九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受让登记或转让委托。排污单位在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审核通过后,在审核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排污权受让登记或转让委托,具体程序如下:

  (一)受让登记或转让委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排污权受让登记书》或《佛山市排污权转让委托书》(原件);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佛山市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表》(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佛山市排污权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采用交易平台网上办理转让委托,上述材料应当提交有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材料;采用佛山市排污权业务窗口办理,上述材料复印件应采用A4纸复印,并由排污单位签字、盖章,多页须页签或盖骑缝章。

  (三)排污单位应当在《佛山市排污权受让登记书》或《佛山市排污权转让委托书》中明确以下事项:

  1.拟受让(转让)排污指标的名称、数量和意向交易方式等信息;

  2.转让委托是否同意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有效期内自动连续委托。同意自动连续委托的,交易结束后排污指标没有全部成交的,剩余的排污指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继续组织交易,转让方不需再次委托。不同意自动连续委托的,交易结束即本次委托结束。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的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现场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回执。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佛山市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表》审核通过意见有规定期限,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受让登记或转让委托(完成受让或转让时间以交易鉴证书时间为准)。规定期限内排污单位可多次受让登记直至达到意向受让量,或多次转让委托直至排污指标全部成功转让。意向受让量仍有剩余或排污指标未全部成功转让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已过期失效的,排污单位应当重新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受让(转让)申请,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或转让委托。

  (六)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的受让登记或转让委托信息及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期间应当充分了解交易标的情况,受让登记或转让委托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规则与流程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四章  交易方式确定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出让(转让)委托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排污指标进行归类,属于竞价交易和定向出让交易方式的,在交易平台发布出让(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排污权交易信息。交易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标的名称;

  (二)交易标的权属人;

  (三)交易标的起始价格;

  (四)受让登记时限;

  (五)受让主体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主体受让登记或出让(转让)委托情况,遵从以下原则确定交易方式:

  (一)委托为竞价交易的,需进行公开征集:经公开征集,同一种类的排污指标,如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竞价交易,竞价交易程序见第五章;经公开征集,同一种类的排污指标,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协商转让或定向出让,协商转让或定向出让程序见第七章。

  (二)委托为协商转让、定向出让或政府回购的,则交易方式按委托方式确定,具体交易程序见第六章、第七章。

  (三)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待有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登记时再次组织交易。

第五章  竞价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委托为竞价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意向受让登记统计情况确定交易标的数量,其中:属于排污权政府储备出让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根据统计情况,确定各排污指标的出让数量;属于排污单位转让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排污单位转让委托书确定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意向受让登记时限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简称“竞价人”)出具《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网上竞价通知书》,通知交易方式、交易数量、具体交易时间及地点。

  第十五条 《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网上竞价通知书》应明示交易主体以下事项:

  (一)参加排污权竞价交易的必须使用CA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应当凭有效证件资料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业务受理点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如已有有效CA数字证书且已开通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功能的无需重新申请)。

  (二)首次使用CA数字证书参加排污权竞价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登陆交易平台办理注册绑定。

  (三)CA数字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到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CA数字证书或密码丢失,交易主体应当重新申领的;

  2.交易主体累计连续6次输错密码,交易平台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交易主体需解除锁定的。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人应当于《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网上竞价通知书》要求的交易时间凭CA数字证书登陆交易平台,参加竞价交易。

  (二)竞价交易以输入单价方式进行,竞价数量为竞价人受让登记时填报的意向受让量。竞价人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报价规则参加竞价:

  1.竞价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2.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报价递增一个或以上单位增价幅度;

  3.单位增价幅度为100元,竞价人必须按单位增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只有满足报价规则的报价方为有效,交易平台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竞价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三)竞价交易时,交易平台以3分钟为竞价时限。

  竞价交易开始后倒计时3分钟内无竞价人报价的,竞价终止,交易平台显示本次竞价交易不成交。

  竞价交易开始后,倒计时3分钟内有新的报价,交易平台即接受新的报价,倒计时将自动回到3分钟重新计时,以此类推,直至3分钟倒计时内没有新的报价。停止计时后,当前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交易平台显示竞价交易成交。

  (四)第一轮竞价交易成交后,公告交易量扣除竞得人的意向受让量后仍有剩余的,交易平台询问竞得人以外的其他竞价人是否继续参加交易:

  1.除竞得人以外剩两个或以上竞价人的,交易平台询问竞价人是否愿意重新在起始价的基础上继续竞价。有竞价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交易平台自动进入第二轮竞价交易,以此类推。本次排污指标全部成交或没有竞价人愿意继续竞价的,交易平台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显示本次竞价交易结果。

  2.除竞得人以外仅剩一个竞价人的,交易平台询问该竞价人是否愿意以上一轮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受让剩余的排污指标(剩余的排污指标数量大于该竞价人的意向受让量的,取意向受让量)。竞价人在3分钟询问期内选择同意的,以上一轮的成交价格竞得剩余的(或意向受让量)的排污指标;在3分钟询问期内选择不同意或不作选择的,交易平台显示剩余的排污指标不成交。

  (五)本次排污指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没有成交的部分可纳入下一次交易。

  (六)竞价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自动生成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竞得提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竞价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主体发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通知书》。

第六章 政府回购程序

  第十七条 意向交易方式委托为政府回购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排污权政府回购委托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主体发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通知书》。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总量指标或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排污权政府回购。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权之日起三年内未动工建设或五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可持原《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鉴证书》办理排污权政府回购。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排污权业务窗口办理排污权政府回购业务。逾期视为自愿放弃政府回购予以经济补偿权益。

第七章  协商转让、定向出让程序

  第二十条 意向交易方式委托为协商转让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完成转让委托和受让登记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主体发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通知书》。

  竞价交易经公开征集因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而转为协商转让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公告规定的登记时限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主体发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意向交易方式委托为定向出让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受理完成受让登记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主体发出《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通知书》。

第八章  合同签订及交易鉴证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主体在收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成交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佛山市排污权交易(政府回购)合同》。排污权竞价交易或定向出让的,受让方在合同签订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的支付;排污权政府回购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合同签订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支付回购资金;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请的,排污单位在收到有偿使用申请审核通过意见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主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交易(政府回购)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交易文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文件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并向交易主体出具《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具《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鉴证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发布结果公告,公布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主体名称、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等具体信息,同时将交易有关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在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将当月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申购数量、有偿使用金额、交易主体名称等具体信息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结果公告。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完成交易后,须持《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鉴证书》或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或变更(政府回购交易方式除外)。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权竞价交易应当暂停:

  (一)交易平台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交易主体因交易平台异常导致无法报价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暂停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权竞价交易应当中止或终止:

  (一)因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的;

  (三)司法机关要求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排污权竞价交易,待问题排查、清除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恢复排污权竞价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所有受让单位排污权竞价交易恢复。出现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要求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处于网上竞价环节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紧急暂停并关闭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竞价通道。

  排污权竞价交易于网上竞价环节时因故暂停的,恢复交易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交易标的和价格重新审核认定,若起始价、交易量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交易时间顺延,交易暂停前的报价有效。

  交易暂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内不能恢复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发布中止公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主体对紧急暂停、中止或终止有异议的,可以在竞价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

  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要求中止的部门应当在恢复交易前2个工作日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恢复交易公告。

  第三十条 因交易主体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交易平台进行登记注册、竞价交易、打印文书的,后果由交易主体自行承担,交易活动不中止,交易活动按正常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平台全天24小时开通,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达到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交易主体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交易主体承担。

  第三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尽量避免在规定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价交易,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繁忙堵塞造成交易平台无法接受。因系统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上述操作的,意向受让方应当立即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反映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能对抗交易结果。

  交易主体应当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交易主体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露等造成的责任,由交易主体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遭受网络入侵等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尽力保障交易畅通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不可避免导致交易时间的变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造成交易主体不能及时完成登记注册、竞价交易、打印文书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受让方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四)恶意破坏交易平台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五条 转让方、受让方逾期或拒绝签订《佛山市排污权交易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出具《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鉴证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其交易资格,并禁止其一年内再次参与佛山市排污权交易活动。

  第三十六条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交易主体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与流程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与流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与流程(试行)》(佛环〔2017〕5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