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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3100号

文号佛环〔2023〕47 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状态有效(延续实施)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00:00: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佛环〔2023〕47号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环〔2019〕32 号)延长有效期至2029年2月27日,请遵照执行。在继续施行期间,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通知或废止公告为准。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举报行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 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

  (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七)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八)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

  第四条 【经费使用管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单位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拨打12345或12369热线进行举报;

  (二)通过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三)通过来访或来信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原则】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举报受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有效举报认定】被举报对象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第九条 【举报要求】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等线索;

  (三)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

  第十条 【举报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举报环境犯罪、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或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认为不方便表露身份的,可匿名举报,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举报人申请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六)对举报时未明确说明为有奖举报的,按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不予奖励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价值等级】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以下三个举报价值等级:

  重大价值:举报内容翔实,且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相片、视频或物证等直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必要时能配合展现场查办;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在举报人协助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直接、快速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较大价值:举报内容清晰,能提供相片、视频等对查办案件有价值的证据,且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线索未能直接认定环境违法事实,需进一步排查才能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排查中有需要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时,举报人没有配合开展现场查办。

  一般价值: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未能提供直接认定环境违法事实的证据或未能配合开展现场查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排查后才能发现与举报线索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如下:

  (一)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1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日计罚的,参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二)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处罚,又实施查封扣押、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万元、3 万元、1万元。

  (三)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案件有一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举报人的举报涉及上述多项的,按奖金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办理程序】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或提起公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二)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在奖励申请受理时,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进行核对。符合第十条第一项可匿名举报的情形的,需提供举报时的联系电话和名称(代号)等信息,经核对一致后给予奖励。

  (三)审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发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由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保密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责任】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 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重金属”是指铅、汞、镉、铬、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禁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域。

  第二十一条 【不适用举报人员】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环〔2016〕21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