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农农〔2024〕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2026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反映。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市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8日
2024-2026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金〔2020〕2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粤财金〔2023〕35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保障农民收益,降低我市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基础上,持续推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构建“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全面优化理赔服务,不断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构筑多层次的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更好发挥当地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通过政策集成优化和机制创新,引导农业生产者参保,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加强理赔监管服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农户生产积极性,探索现代农业高质高效发展的新型道路。各区要科学合理、稳步有序地进行探索创新,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深度稳中有升。
(二)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经营,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通过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保持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促进自主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内容
为切实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效益,充分保障投保农户、农业企业合法利益,实现财政资金精准投放,本实施方案秉持“保本微利”原则,通过建立3年为一个周期的保险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评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主动推进保险费率、保险责任、无赔款优待等多方面动态调整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
(二)实施险种
1.生猪创新保险。包括: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2.水产创新保险。包括: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5.区级特色创新险种。鉴于各区农产品的特色化、差异化,为扩大农业保险受惠面,丰富我市农业保险品种体系,鼓励各区自行开办与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相符合的特色险种。同时鼓励各区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实际情况,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市级创新险种进行升级改造,可通过条款修订、增加附加险等方式扩展升级保险责任,鼓励增加产量、价格、收入等保险责任,但不得缩减保险责任范围,具体由各区结合标的风险实际及农户需求自行设定,升级改造后条款与原市级创新险种享受同等财政保费补贴待遇,超出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及市级创新险种标准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各区创新设立的特色险种及升级改造的各级财政补贴型险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备案,同时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
(三)参保对象。全市符合生猪创新保险、水产创新保险、花卉苗木创新保险、农业大棚创新保险规定投保条件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统称“农户”)均可参保。种养场所必须不在禁养区、禁种区、政府行蓄洪区范围内,其中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生猪类养殖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参保的农户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保险期间
1.生猪创新保险
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除另有约定外,以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可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期间参考保险生猪的集中出栏销售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水产创新保险
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可以一批次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花卉苗木可以一茬或一年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农业大棚根据实际种养周期作为一个投保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保险责任
1.生猪创新保险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育肥猪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死亡或需无害化处理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起运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后发生的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交通事故;保险待宰育肥猪发生动物应激导致死亡;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查时发现患有国家农业农村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列明的传染疫病,导致被政府强制扑杀的;因强烈动物应激导致保险育肥猪不符合屠宰标准,经现场检疫人员认定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屠宰检验中,因现场检疫人员判定保险育肥猪的生猪产品为不可食用生猪产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生猪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间内,饲料成本指数实际值高于目标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水产创新保险
(1)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风灾、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直接造成水产所在池塘中保险水产的死亡,且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20%;因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寄生虫、细菌、病毒、真菌感染直接造成池塘中的保险水产死亡,且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约定死亡率;因疾病观察期后发生(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寄生虫、细菌、病毒、真菌感染直接造成池塘中的保险水产死亡,且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40%,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进行水产抢收,保险人对抢收部分按照单位重量保险金额10%予以补偿;保险水产所在地日最高气温≥37℃或日最低气温≤6℃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约定死亡率:根据各鱼种的养殖特性及日常损耗情况,按鱼种设定两个不同等级的死亡率起赔点,其中一类鱼种约定死亡率为10%、二类鱼种约定死亡率为20%。各类鱼种详细情况见条款释义。
死亡率:发生保险事故的养殖池塘中,实际死亡水产品的数量与该池塘中该品种全部放养投保数量(扣除出险前死亡损失数量、出险前出鱼数量)的比例。
抢收部分:发生鱼病死亡保险责任,且死亡率超过40%的,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将该口鱼塘扣除死亡外剩余水产提前打捞出售,该部分出售水产总重量即为抢收部分总重量。被保险人对池塘中的保险水产进行抢收前需告知保险人,抢收周期以5天为限,抢收处理后需提供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予以核实。
(2)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风灾、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地面下陷;感染寄生虫、细菌、病毒、真菌及其它特有疫病造成保险水产苗种染病并直接造成保险水产苗种的流失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在地因强风、强降雨、低温及连续高温四类气象指数任一对应灾害因子达到以下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灾害因子标准为:日极大风速≥13.9米/秒(风力等级7级)、日降水量≥70毫米、日最低气温≤6℃、日最高气温连续3天及以上≥37℃。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旱灾、地震;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直接导致保险大棚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保险金额
1.生猪创新保险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保险生猪饲养成本以及当地市场价值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头25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吨)/1000×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
保险价格、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和保险数量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玉米、豆粕的成本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每头保险金额以1000元为限。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每批次保险数量(头)];
出栏批次和每批次保险数量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水产创新保险
(1)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保险金额结合农户实际养殖情况或市场平均成本核定每尾保险水产苗种成本、单位重量保险金额、渔获期每尾保险水产成品重量、每亩放养数量各要素,并根据《附件2:佛山市主要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参考值内计算确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其中:
每尾保险金额=每尾保险水产苗种成本+单位重量保险金额×渔获期每尾保险水产成品重量;
每亩保险金额=每尾保险金额×每亩放养数量;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针对本地水产苗种繁育的抗风险需求,确定各类鱼种的单位保险金额。鳗鲡、加州鲈鱼、乌鳢(生鱼)、桂花鱼、黄颡鱼、笋壳鱼设立工厂化育苗保额4000元/立方米,池塘育苗保额20000元/亩;其他鱼种按工厂化育苗保额2000元/立方米,池塘育苗保额10000元/亩确定。
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为工厂化育苗对应的养殖体积(立方米)或池塘育苗对应的养殖面积(亩)。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花卉苗木每年每亩保险金额根据花卉苗木实际生产投入情况及当地平均成本情况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附件3:佛山市主要花卉苗木种植物化成本分类明细参考表》中所列参考值,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年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保险金额=棚架保险金额+棚膜保险金额;
棚架保险金额=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1×保险面积(亩);
棚膜保险金额=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2×保险面积(亩);
每亩每份保险金额=1000元;
保险份数N1,N2参考实际造价、已使用年限、折旧情况及《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中《设施大棚保险条款》投保情况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棚架和棚膜分项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N1确定范围2(含)-20(含),N2确定范围1(含)-5(含),须为整数;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七)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1.保险费率
(1)生猪创新保险
①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保险费率:基准费率0.6%。费率调整系数为各项调整系数值之积,上下浮动范围为0.75-1.25,各项调整系数见《佛山市2024-2026年生猪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②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保险费率:基准费率4.45%。费率调整系数为各项调整系数值之积,上下浮动范围为0.75-1.25,各项调整系数见《佛山市2024-2026年生猪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③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保险费率:6.5%。
(2)水产创新保险
①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基准费率:
费率调整系数见《佛山市2024-2026年淡水水产养殖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②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
基准费率:8%。费率调整系数见《佛山市2024-2026年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保险费率:10%。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保险费率:简易大棚4.5%,钢结构大棚3%。
2.保险费
各险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含基准费率和各项费率调整系数的乘积)。
(八)市、区财政补贴承担比例
我市参考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的财政补贴比例和农户负担比例确定本方案有关创新险种的保费承担比例:
1.生猪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75%,农户负担25%。
2.水产创新保险。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55%,农户负担45%;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60%,农户负担40%。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55%,农户负担45%。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50%,农户负担50%。
本方案有关市级创新险种财政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其中:对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补助比例为25%,对高明区、三水区补助比例为40%;市直单位的投保保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按季度据实结算,确保专款专用。上级奖补资金的结算等事项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四、承保理赔规程及赔付标准
各险种的承保理赔规程及详细赔付标准详见《附件4:市级创新险种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及标准》。为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利益,下一阶段将推进承保理赔标准化、一体化发展,规范各项服务标准,推动在条件成熟的险种领域开展无赔款优待试点,制定承保理赔操作实务作业指导书和行业统一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及相关服务的单证样式,相关方案另行制定印发。
五、各区创新险种目标计划
贯彻落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质增效,农业保险深度达到上级考核要求,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市、区两级加强统筹协调,综合考虑本地区农业保险深度完成情况、农业产业发展现状、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和市级创新险种结构和保费规模。
六、承保机构遴选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及省有关新一轮农业保险承保遴选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将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以及市级创新险种承保服务,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方式确定。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引导承保机构加大“保防救赔”体系建设投入,中标结果及时公示,实现公平公正、择优评定。
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做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保障和结算工作。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按年度测算创新险种应由市、区各自负担的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及时向本级财政申请保费补贴预算,严格落实省委农办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要求,并按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市贯彻落实要求,进一步优化结算方式,及时完成保费补贴资金结算。
(二)加强属地管理和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方案制定、机构遴选、承保理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等全流程的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对本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真实性、结算数据准确性、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及时性、投保理赔业务规范性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严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保防救赔”体系建设
承保机构建立健全“保防救赔”一体化体系,发挥保险机制在灾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灾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加大防灾减损资金投入,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基层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合适领域大力推广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试点,探索建立农险防灾减损投入、量化评价、效果评估机制,推动农业生产风险减量管理。保险机构年度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农险签单保费规模的1.5%(专业农险公司不低于1%);在满足“保本微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防灾减损资金投入比例,切实加大支持农业生产投入。
九、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市级创新险保险体系,积极开展宣传、指导、协调、推动等工作,做好本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和结算工作,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各区对本区域内承保机构特色保险工作进行考核;指导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标准化、一体化发展,完善和明确农业保险各项服务范围、规范服务标准,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部门查处的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及的本级保费补贴资金进行追回。
(二)区、镇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研究开办相符合的区域特色险种或对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型险种以及市级创新险种进行升级改造;负责本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基层协保体系。配合与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做好本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和结算工作,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发生较大疑难案件或较大面积灾害时,协调组织保险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跟踪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查处的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涉及的本级保费补贴资金进行追回。
(三)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将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和评价。
(四)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农业保险开设审核和备案工作,并对承保机构保险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管,加大对保险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安排不足,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挪用赔款,以及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各气象指数保险的理赔气象数据证明或报告,研究气象指数定损模型及应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负责“农业保险+气象”平台及服务的开发建设,赋能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六)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种植(养殖)农户信息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保费补贴情况表并对承保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理赔服务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积极响应农户保障需求,推动商业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十、附则
(一)施行日期:为做好承保工作衔接,本方案自2024年4月28日起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解释部门:本方案由佛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4-2026年市级创新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
8.佛山市2024-2026年淡水水产苗种养殖创新险种示范条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