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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3085号

文号佛农农〔2023〕30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00:29:31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农农〔2023〕30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包括病害生猪、病害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障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3日

佛山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包括病害生猪、病害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保障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政策

  我市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由省、市、区三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20%,另50%由各区在省级涉农资金申请。各区要及时做好项目预算、资金申请等相关工作,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按照“应补尽补,据实清算”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实际发生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足额配套补贴资金,及时清算,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补贴对象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备案并正常运营的合法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或者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三、补贴范围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对以下病害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生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四、补贴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80元。运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途亡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为1头的标准,每月汇总后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小数点前取整数计算)享受补贴。

  五、补贴数据及无害化处理

  (一)规范无害化处理数据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如实、规范记录无害化处理数据并备查。其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检出病害生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运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途亡生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途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

  (二)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病害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或委托所在地区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过程监管。无害化处理应全流程开启监控装置进行录像,并拍照留存备查。照片需包含病害猪猪身码或货主相关信息、耳标号、病害猪产品重量、无害化处理过程关键信息,设置拍摄时间,并按年、月、日进行统一归档保存,以备核查。相关录像或照片保存期限为2年以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通知官方兽医进行监督,官方兽医应在有关记录表格上签字确认。

  (四)及时报送处理数据。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附件4-1)要求,填写上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报所属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附件4-2)要求汇总后保存。

  六、补贴程序

  (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整理汇总上一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向所属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补贴申领。

  (二)区级部门核实认定。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现场检查核对无害化处理台账,包括《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途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和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的监管记录《佛山市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附件7),核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台账不健全、相关记录报表不完整、相关录像或照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认定。

  (三)市级抽查复核。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区认定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数据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抽查复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区重新组织核实上报。

  (四)补贴资金清算拨付。经抽查复核无误,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方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0日前将上年度清算工作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财政部门,作为安排下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是国家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政策。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调,切实加强补贴资金保障,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要重点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的核实,及时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二)准确核实无害化处理数量。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审核工作,认真核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和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数量,对照无害化处理台账、报表和佐证材料,按照时间、批次等进行核查,确保无害化处理数量真实。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档案,所有报表填写须真实、及时、完整、规范,按年度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三)强化监督与管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操作,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并如实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对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按规定进行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18〕4号)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实施补贴,补贴资金承担比例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

  附件1: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wps

  附件2: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wps

  附件3: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途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wps

  附件4: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wps

  附件5: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doc

  附件6: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doc

  附件7:佛山市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