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农业公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农业公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农农〔2022〕34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佛山农业公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佛山农业公园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农业公园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的生产、生活、生态功能,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21〕7号)以及省市关于推进农业公园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农业公园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以美丽田野、美丽渔场、美丽牧场和美丽乡村为载体,以特色农业、独特民俗风情、传统农耕文化为基础,结合现代农业“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生命性”四生理念,在现代农业生产的基础上,配套休闲娱乐、观光绿道、出行指引、饮食住宿、接待服务等旅游必要设施的乡村休闲综合体。
佛山农业公园不包括以下对象:一是以农村居民区或农村特有民间文化、地方习俗、民俗风情等为主要观赏对象的村镇;二是以自然植被景观为主体的森林公园或名胜风景区;三是以地质地貌为主要景观的地质公园;四是以保护珍稀物种、群落、生态系统和景观为主要目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五是没有适当边界、面积很大、观赏期非常短的田园式赏花区域。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佛山农业公园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佛山农业公园的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佛山农业公园申报主体为园区的投资经营管理主体,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镇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五条 申报佛山农业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备满足正常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依法取得园区土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近三年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二)园区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运营一年以上;
(三)园区总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产业结构中必须以农业产业作为重要板块;园区中涉及养殖池塘的,须实现养殖池塘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四)园区具备与乡村、农业文化相关的风景、风物、风俗、风情等元素,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指引标识等方面具备开展休闲观光旅游的基础;
(五)按照《佛山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进行评分,总得分达到75分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佛山农业公园每年组织一次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自愿申报。
第七条 申报主体在受理时间内向园区所在地的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农业公园申报表;
(二)申报主体成立、注册和登记的佐证文件;
(三)园区用地产权佐证材料或租赁合同;
(四)农业公园规划建设平面图、效果图和园区实景图(或航拍图、全景图)等;
(五)其他相关附件和佐证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现场查验。
第八条 佛山农业公园认定流程如下:
(一)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二)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到现场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根据《佛山农业公园认定评分表》进行评分,提出佛山农业公园候选名单;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佛山农业公园候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对外公示7天;
(四)经公示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经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佛山农业公园认定名单,并授予“佛山农业公园”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佛山农业公园要在公园门口显著位置树立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设计风格的“佛山农业公园”标识牌。
第十条 佛山农业公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评制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进行复评。复评参照新认定农业公园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市、区、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佛山农业公园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标识使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协调解决农业公园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佛山农业公园应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佛山农业公园信誉和形象,遵守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复评确认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二)园区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园区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古柯、恰特草等毒品原植物的;
(四)纳入我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重点监管名录”的;
(五)停止营业或破产的;
(六)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有效期内受到司法、行政机构处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农业公园的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2018〕7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