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佛民办〔2024〕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1200元/人月提高到1226元/人月。
二、全市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748元/人月。
三、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按照原资金渠道筹措解决。各区按批准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低保家庭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的相关救助标准随之调整:
(一)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962元/人月,进一步缩小全市五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差距,逐步统一全市五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二)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1839元/人月。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佛山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民办〔2023〕76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期间,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24年6月13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