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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14038号

文号佛民办〔2014〕36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民政局

文件状态失效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09-30 15:29:5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民办〔2014〕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69号)自2014年9月30日起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与佛府〔2014〕69号文同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14年9月30日

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新修订的《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顺利实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公共交通

  (一)优待措施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佛山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乘坐本市各区内编码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乘坐。

  (二)优待范围

  本市各区内编码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地铁。其中,公共汽车以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在车内张贴优待标志为准。

  二、文化娱乐

  (一)影剧院

  1.优待措施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影剧院看电影,享受半价优惠。

  2.优待单位

  市属、区属、镇(街道)属影剧院。

  (二)文化宫、博物馆、科技(学)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

  1.优待措施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上述公共场所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免费优惠。

  2.优待单位

市属、区属、镇(街道)属文化宫、博物馆、科技(学)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

  三、体育活动

  (一)优待措施

  老年人持《优待证》进入市内各公共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享受半价优惠。

  (二)优待单位

  市属、区属、镇(街道)属公共体育场所。

  四、公园、旅游景点

  (一)优待措施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免费优惠。

  (二)优待单位

  市内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风景区。

  五、公房租赁

  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租房(代管房、托管房除外)的特困老年人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管理该公租房的房管站(所)办理备案手续,符合《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困孤寡和特困非孤寡老年人可分别享受免交租金和半价交租优惠。

  具体优待范围、条件、办理程序,按市、区房管部门根据《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制定的办法执行。

  六、高龄津贴

  根据各区的规定,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由其本人或委托人到户籍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申领,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每月发放高龄津贴。

  七、社会救助

  具有佛山市户籍且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可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救助申请,经行政区域内的民政部门核定后,给予农村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

  八、医疗卫生

  (一)医疗保险

  1.优待对象 

  经核定的本市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城镇“三无”老年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2.优待措施

  上述优待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区、镇(街道)财政或慈善基金承担。

  (二)医疗就诊、健康服务

  1.优待措施

  (1)老年人持《优待证》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免收挂号费,普通门诊、急诊诊金享受半价优惠。

  (2)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行政区域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2.优待单位 

  市内各医疗机构是指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和区属医疗机构,上述医疗机构应在机构内张贴优待标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镇(街道)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九、机构养老

  (一)优待措施

  经各区民政部门核定符合入住公办养老福利机构条件的城乡特困老年人,可优先入住公办养老福利机构。

  (二)优待单位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兴办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

  十、殡葬服务

  佛山市户籍老年人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由其丧事经办人(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佛山市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佛府办〔2013〕70号)的规定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事宜。

  十一、法律援助、公证

  (一)优待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应优先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二)优待单位

  市、区老年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协议公证的具体条件、范围、办法、程序,由本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二、铁路、航空、公路客运

  (一)铁路

  铁路运输部门应设立老年人优先购票窗口和老年人候车室,老年人可优先进站上车。

  (二)航空

  老年人凭《优待证》在机场航空运输公司机票代售点购买机票优先。

  (三)公路客运

  汽车客运站要设置老年人专用购票窗口、候车区。有人负责引领老年乘客进站、上下车。

  十三、其它

  本《细则》由佛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