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FSBG2018061号

文号佛民保〔2018〕12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民政局

文件状态有效(延续实施)

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10-09 14:46:12 字号: 分享至:

关于印发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民保〔2018〕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农业局

2018年10月9日


佛山市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助力困难群众精准脱贫,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函〔2018〕3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在享受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期间,且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以下称困难群众)。

  二、缴费及补贴标准

  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全额财政参保补贴。

  三、参保方式

  (一)集中参保。2018年11月底前,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困难群众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业务。

  (二)每月参保。2018年12月开始,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新增和退出的困难群众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停保登记业务。

  四、资金筹措

  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并由各区按其现行渠道进行资金申请和划拨。

  五、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众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财政补贴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困难群众的身份核定工作,并在年度集中参保时提供当月全部在册困难群众名单给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每月按时提供新增和退出的困难群众名单给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停保手续。

  (三)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各区民政部门申报的本区困难群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停保登记业务受理及征缴工作,并及时将业务结果反馈给各区民政部门。

  (四)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