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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3034号

文号佛民办〔2023〕56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民政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18 14:34:15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民办〔2023〕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保障我市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2022年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佛山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实施办法》,经十六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8日



佛山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实施办法

  为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保障我市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2022年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凡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在市内各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常住居民、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实施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

  (一)佛山市内遗体接运,综合最高每具18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综合最高每具250元;

  (三)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最高每天每具1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最高每次300元;

  (五)遗体消毒,最高免除额度不超过50元;

  (六)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最高免除额度不超过100元;

  (七)骨灰寄存费(两年以内)最高每年70元,或树葬。

  上述免费服务项目的标准,按照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最高免费限额为1320元。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免费服务项目的标准,确定免费限额,并按新的最高收费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对我市户籍人口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的其他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仍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的《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佛民社〔2011〕93号)要求执行。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免费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死者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所属区内殡仪馆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免费对象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需提供在佛山居住的有效证明,如:佛山市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申报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的《申报居住登记回执》(以上证明之一即可)。证明应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需提供免费对象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异地火化相关材料及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费用。

  五、经费来源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由各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二)免费对象生前为本市户籍居民的,由户籍所属区财政承担免除费用;免费对象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的,由其居住证办理所属区的财政承担免除费用。已在火化地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不得在佛山重复申领。

  (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并附居民的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送属地民政部门审核,由属地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殡仪馆账户。

  六、监督管理

  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严格审核丧事经办人提交的材料;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监督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