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FSBG2023030号

文号佛民办〔2023〕48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民政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4-10 14:26:2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民办〔2023〕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要求,市民政局结合佛山实际制定《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经征求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民政局

    2023年4月10日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

  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五条  依托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的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

  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为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

  第六条  各区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与家庭财产的相关条件,包括:

  (一)户籍状况。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含本数),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1.5倍),且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与家庭财产的相关条件,包括:

  (一)户籍状况。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四)家庭财产。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其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家庭年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总额计算。家庭收入的认定范围和计算方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适当扣减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就业的,按就业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的,按就业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十三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其他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市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

  第十七条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第十八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除入户调查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可以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其他调查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进行核查。鼓励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核查索证工作引入公证服务。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开始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下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主评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拟取消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取消救助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享受救助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取消救助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取消救助资格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取消救助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符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中《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规定重病病种的人员),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个人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本市现行低保标准的20%发放分类救助金。

  (一)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人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证的人员)。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三)患有职业病、尿毒症、血友病、艾滋病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明确的25种重大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

  (四)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

  (六)60周岁及以上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项给予补助。

  分类救助资金统筹安排及发放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按照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定,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符合条件后享受教育救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不低于市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全日制学历的家庭成员,给予相应的国家助学金或免学费补助;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读全日制学历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教结合,以康为主”的教育康复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上述相关资助标准根据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条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租金优惠;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区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  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工作人员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随机抽查,作出复核决定,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四十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佐证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佐证材料,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由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里所指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包含省、市过往相关政策里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家庭、低收入家庭。

  第四十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必要就业成本计算方式,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家庭财产标准或增加综合评估指标的项目,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