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FSBG2020044号

文号佛民保〔2020〕15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民政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09-16 17:30:48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

佛民保〔202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5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救助原则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二、分类救助标准和范围

  对本市低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基础上,按照本市现行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20%的救助金。

  (一)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人员)。

  (二)根据《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三)患有职业病、尿毒症、血友病、艾滋病以及《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明确的25种重大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

  (四)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

  (六)60周岁及以上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一项给予补助。

  三、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救助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我市低保标准、但不超过我市低保临界标准的,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人员),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其个人享受全额低保待遇。

  四、分类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申请审批的程序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执行。低保对象享受分类救助政策不需要另行申请审批,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分类救助范围”,对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进行归类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佛山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每月按照分类救助标准发放分类救助金。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残联等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确保分类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实行分类救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佛山市民政局

2020年9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