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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2021号

文号佛民办〔2022〕47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民政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14 17:28:48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民办〔2022〕4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文件精神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6号)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为规范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对《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佛财社〔2018〕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佛财社〔2018〕10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

佛山市民政局

2022年4月14日


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扶持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6号) 关于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确定扶持对象。市民政局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当年计划实施项目预期能够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因素,决定扶持对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扶持对象。对于专项资金的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扶持方向,结合专家意见予以评定。

  (三)扶持对象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四)以绩效考核的结果兑现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对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兑现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条  各部门共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保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并执行专项资金预算,落实扶持项目的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各类扶持社会组织的项目评定标准和程序、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以及资金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初步评定扶持项目,确保项目确定的公平、公正。负责各受助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要求,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以适当方式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当年实施公益服务类、党建工作类、经济服务类、科学研究类和文化体育类项目的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项目的实施。计划实施下列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扶持资金:

  (一)公益服务类项目。扶持开展扶老、助残、救孤和济困等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开展扶老、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促进老年社会公益事业、残疾人事业发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失独、孤寡和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权益保障等公益项目。

  (二)党建工作类项目。重点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项目。主要包括:围绕探索、总结、创新、推广社会组织党建党群工作研究;开展“六有”建设、示范点建设、能够带动党群工作、能够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能够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建工作;举办党群联谊、党员服务、志愿活动等党建主题活动。

  (三)经济服务类项目。重点扶持实施促进招商引资、建立产业园区、促进产学研结合、高新科技产业项目、创建区域品牌、创新服务机制、推动创业创新等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项目的社会组织。

  (四)科学研究类项目。重点扶持开展科技、环保和人口等社会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能够提高市民科技水平,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公民环保知识和意识,促进社会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家园,开展低碳生活公益活动;提高我市人口质量、优生优育水平;对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

  (五)文化体育类项目。扶持开展公益文化、体育活动项目的社会组织。扶持重点:能够促进我市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文体服务,保护和继承我市传统艺术,提升佛山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的影响;举办大型国际、国内体育活动,重点发展的拳头项目,提高国际影响的项目等。

  第八条  扶持项目与补助标准

  2022-2024年三年共安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其中2022年500万元,2023年400万元,2024年300万元。

  (一)公益服务类项目:扶持实施一次性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2022-2023年每年扶持14家,2024年扶持15家。

  (二)党建工作类项目:扶持实施党建工作项目的社会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2022-2024年每年扶持5家。

  (三)经济服务类项目:扶持实施经济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30万元,2022年扶持5家,2023年扶持3家。

  (四)科学研究类项目:扶持实施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社会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5万元,2022年各扶持6家;2023年各扶持2家。

  (五)文化体育类项目:扶持实施文化和体育类项目的社会组织,每年每家补助资金10万元,2022-2024年每年各扶持5家。

  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数量分别达不到以上各类评定扶持社会组织数量时,按照不超过申报社会组织数量的50%评定各类扶持对象。

  第九条  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类别项目,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类别。

第三章  申报资料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社会组织根据实施项目的类型向各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公益服务类和党建工作类项目向市民政局申请;经济服务类项目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自然科学类项目向市科协申请;社会科学类项目向市社科联申请;文化体育类项目向市文广旅体局申请。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为社会组织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时间,统一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实施项目申报审核。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应当提交申请书,填写相关申请表格、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内容说明、资金预算、社会效益等相关文件。具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制定的申报评审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收到各社会组织申报资料后,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公平公正的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对申报的社会组织予以评审。评审结果由各主管部门统一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及各自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后,每年11月底前各主管部门把评审结果报市民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评审程序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佛山扶持通上公布,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补助资金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机制。根据审核结果,市民政局一次性向扶持对象支付补助资金总额的60%。每年10月份,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对扶持对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级别评定项目的实施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根据评定的绩效情况对余下的40%资金予以兑现。对于优等项目,给予资金100%的兑现;良等项目按照总补助资金的80%兑现;中等及以下项目余下的40%资金不再兑现。对评为差等项目的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佛山扶持通平台实施管理,专项资金的政策发布、项目申报审核与信息公开统一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操作。

  第十六条  建立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撤销的,应当申报办理。

  第十八条  受助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或主管单位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的资金等措施,一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

  (一)截留、挪用资金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三)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计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或抽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协助和配合。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财社〔2018〕10号文)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