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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3082号

文号佛科〔2023〕26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10-17 00:00: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科〔202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7日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21〕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项目申报的合规审查、推荐、指导管理等,同时接受市级监督检查。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二)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

  (三)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五)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六)配有专职的运营管理团队,至少聘任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七)设立线上服务平台,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1家。

  (八)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

  (九)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

  第八条 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或其他群体。

  (二)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6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1家以上。

  (四)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技术转移、专利转化、融资对接、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不低于15%。

  (七)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

  (八)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第十条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市级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市级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2家,要求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佛山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加速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加速器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小试中试场地、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四)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

  (五)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加速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资金使用案例。

  (六)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5%。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40%以上。

  (八)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10%。

  (九)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专利转化、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多方面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第十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入驻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五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工作。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须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第十九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每年对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开展运营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运营评价结果分别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运营评价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资质。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六章  提升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团队)健康快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通过自设、合作等方式设立孵化基金,畅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持股孵化的深入推进,推动孵化载体加强与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和完善孵化载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功能。

  第二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粤港澳台或国际的交流合作、技术转移等业务,打造面向国际、面向港澳台的孵化载体。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要加强和促进各孵化载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我市孵化事业的良性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佛山市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2.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佛山市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

类别

具体指标

分值

服务

能力

(40分)

1.1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众创空间自身投融资总额及增长比例

6分

1.2创业导师数量占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总数的比例,以及创业导师辅导情况

8分

1.3众创空间搭建线上服务平台,开展线上服务情况

5分

1.4当年众创空间获得技术支撑的团队和企业数量,以及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

6分

1.5建立粤港澳、国际化创新资源对接渠道,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工作及成效

5分

1.6众创空间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量,以及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情况

5分

1.7众创空间支持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研发费用补贴情况

5分

孵化

绩效

(50分)

2.1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增长比例

8分

2.2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占服务的创业团队数量比例

8分

2.3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占创业团队与初创企业总数比例,以及投融资案例情况

8分

2.4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占创业团队与初创企业总数比例

6分

2.5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留学人员数量占创业团队和初创人员总数比例

8分

2.6当年众创空间的典型孵化案例(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推荐入驻孵化器的突出服务案例)

12分

可持续发展

(10分)

3.1众创空间总收入增长比例

5分

3.2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众创空间总收入的比例

5分

加分项指标

(10分)

根据当年评价情况进行调整

10分




附件2

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

类别

具体指标

分值

服务

能力

(40分)

1.1孵化基金总额及增长比例

6分

1.2创业导师数量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创业导师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以及创业导师辅导情况

8分

1.3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5分

1.4孵化器公共(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技术服务情况

5分

1.5孵化器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等方面工作及成效

5分

1.6孵化器引进港澳、国际的项目、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开展粤港澳及国际化创新创业的情况

3分

1.7孵化器支持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研发费用补贴等方面的情况

4分

1.8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比例,以及与在孵企业比例

4分

孵化

绩效

(45分)

2.1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

5分

2.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以及投融资案例情况

6分

2.3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分

2.4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增长比例,以及毕业企业培育情况

8分

2.5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4分

2.6在孵企业当年知识产权授权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分

2.7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5分

2.8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数量

4分

2.9在孵企业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留学人员数量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

4分

可持续发展

(15分)

3.1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

6分

3.2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

5分

3.3孵化器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链条建设工作及成效

4分

加分项指标

(10分)

根据当年评价情况进行调整

10分

说明:加分项指标中同时参加国家和省运营评价的,取最高奖励分,不得重复计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