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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3064号

文号佛科〔2023〕17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佛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3-08-01 00:00: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佛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科〔2023〕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资金项目的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组建具有佛山特色、适合产业需要的高质量科技专家库,建立和规范市级科技专家库遴选使用和管理机制,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1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佛山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体系,完善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加快提升佛山市科技竞争力,进一步规范佛山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咨询决策和监督评价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国内外各领域高层次人才于一体,服务科技创新管理,为科技咨询、项目论证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按职能牵头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评审、评价、评估、咨询、论证等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本专家库中抽取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评价。各级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向市科技局申请共享使用专家库,并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评价等职责。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共建共享”的原则建设、管理和运行,并通过科技大数据平台组织建设和管理实施。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统筹组织专家征集,以及资源对接整合、专家履职评价和整体运营评价等工作。为保障专家库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市科技局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的的入库出库审核、信息动态更新、日常培训管理、平台技术服务等日常事务性运营工作。

  第五条 专家推荐单位原则上为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报告所推荐的在库专家科研失信、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安全管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和资料,及时、客观评价专家履职情况,并向市科技局反馈。

  第三章  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七条 入库专家类别包括技术类、管理类、财务类和其他类。入库专家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风严谨。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级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含海外院士)等可放宽到70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等工作。

  (三)熟悉相关行业或领域研究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科技政策法规。

  (四)不存在科研诚信、学术道德问题,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入库技术类专家是指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或在国内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二)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三)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四)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或人才团队成员。

  (五)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管科研的中层以上领导。

  (六)其他等同于上述专业条件水平的优秀学者。

  第九条 入库管理类专家是指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家级高新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园区类高级管理人员。

  (三)科研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中高层管理人员。

  (四)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人员、智库或咨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入库财务类专家是指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四)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五)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三甲医院等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入库其他类专家是指熟悉科技管理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具体包括:

  (一)法律类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国家二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二)科技金融类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证券、基金及保险公司等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三)知识产权类专家,包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成果)交易服务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以及经认定的市级技术经纪特派员。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和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申请人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线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提出入库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照第七条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推荐。市科技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择优入库。

  (二)定向邀请。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加入专家库,并辅助办理入库手续。

  (三)共建共享。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积极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四)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且情节严重。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咨询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或咨询活动。

  (三)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

  (五)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不得侵犯被评项目的知识产权。

  (五)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的行为。

  (七)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科技大数据平台更新信息。

  (八)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和使用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同一专家一般不得连续3年参加同一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咨询工作。每年同一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咨询专家轮换比例不低于25%。

  (二)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咨询专家组成员结构和选取条件,候选专家由机关纪委随机确定邀请顺序。

  (三)专业对口原则。专家所从事研究或工作领域与评审咨询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根据项目需要和专家学科分类、关键词等特征选取专业对口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存在竞争关系,如同期申报了被评审项目所属科技计划项目专题。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导师和学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2年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该单位的顾问或为其提供过咨询服务。

  (六)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被评审项目单位的股权、重大项目合作或长期供货等(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七)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需在专家入库时登记备注)的除外)。

  被评审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合理回避事由,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专家应回避。

  第十八条 科技评审(咨询)活动后,使用单位应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工作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科技大数据平台进行反馈。履职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级。专家的履职情况将作为专家出库、专家抽取的重要参考。

  (一)严格遵守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科技评审(咨询)工作的,评价为优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咨询)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科技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

  3.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科技评审(咨询)规则进行工作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具备优秀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良好。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入库专家培训体系,以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式,加强入库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科技评审(咨询)技能培训,并将其作为专家参与相关履职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加强入库专家信息维护管理。

  专家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并通过科技大数据平台填报提交。市科技局和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共享技术辅助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定期更新,并将更新信息及时通知专家本人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专家履职工作的监督管理,如发现专家在科技项目评审(咨询)活动存在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等行为的,依照《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咨询)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库专家除第十三条情形(一)外,其他情形均不允许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三条 专家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有异议,可于1周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市科技局根据申诉内容及事由进行客观公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专家库使用单位组织的科技项目评审或咨询活动中,如发现并查实共建共享专家存在严重的科研诚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有权向共建共享专家库管理单位反馈。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暂停使用专家库资源,整改后方可重新使用。

  (一)将专家库的使用账号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未及时对专家进行评价或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存在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伪造、篡改评审结论,泄露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市科技局定期对专家库的运营管理和规范使用情况开展监督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抽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共建共享专家的信息更新维护由原专家库建设方按其管理办法执行。共建共享专家的抽取使用和评价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