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佛教规〔2007〕47号
各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佛山传媒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和《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佛府办[2007]215号)关于播(印)发招生简章与广告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保障举办者、学校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市民办学校的招生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
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广告栏、霓虹灯、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张贴、派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主要内容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习形式、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以及办学许可证号、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清楚、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辞,更不得有误导受教育者的成份。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广告,应以承担主要教学任务的招生学校名义发布。
三、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⒈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发布日的1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⒉ 我市及各区的民办托幼园所、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和各类文化技术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由其审批机关受理。
⒊ 民办学校需跨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应向广告发布地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在原审批机关办理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样稿,不需重新再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
⒋ 外市民办学校需在我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应出具原审批机关办理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样稿,并到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我市各区发布招生广告时,不需再重新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
⒌ 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学校,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⑴ 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件)和招生文件;
⑵ 《佛山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可在佛山市教育局政务网下载;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
⑶ 与媒体发布内容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⑷ 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
⒍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公章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及招生简章、广告样稿,办理发布手续。
⒎ 刊播、张贴、派发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备案编号及有效期。
⒏ 备案编号填写:区名+系统+年份(简写)+编号(三位数)例:南(教)07001,顺(劳)07001。
⒐ 使用超过备案注明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广告内容、播发媒体、形式不变的情况下,应于到期日的10个工作日前到原受理机关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⒑ 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有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法律责任及监督措施
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⒉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⒊ 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且该民办学校当年年检不合格;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佛山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