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教职〔202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职业学校:
为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规范建设现代学徒制公共实训中心,进一步完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对原《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佛教职〔2018〕6号)进行修订,现将《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1日
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校企合作双元制教学模式,全面推进我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2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学徒制是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以“校企双制、双师联合、工学合一”为主要内容的校企联合人才培养机制,是产教融合的基本制度载体和有效实现形式。现代学徒制试点遵循政府引导、自愿协商、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合作育人的原则,政府、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市教育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指导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改革,研究制定促进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现代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评价考核,统筹推进改革工作。
依托行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制定现代学徒制培养规划,引导和组织大型骨干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组织中小微企业联合组建培养专班。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行业技能人才等级标准。
职业学校和企业(现代学徒制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实训中心”)是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主体,对培养质量和学徒安全及待遇负责。
第三条 鼓励和重点支持对接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先进装备制造业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逐步扩大现代学徒制试点范围,在“十四五”期间,使我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培养比例达到10%。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下合并简称“职业学校”)全日制教育的现代学徒制试点,通过“校企联合培养”或“学校+公共实训中心+企业联合培养”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共实训中心是以“企业(行会)+学校+其它(可选)”的模式,在产业园区、龙头企业或公共服务空间中建设,实行非营利性独立运作。公共实训中心开发基于工作过程和企业实际生产项目的实训课程模块,经备案纳入学分管理,向职业学校现代学徒制项目开放跟岗学习,公共实训中心跟岗学习管理和教学经费实行成本分担。
第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中高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土地、设备、资金、技术、人才资源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实训中心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和行业组织建设公共实训中心,探索在同类企业内建设公共实训中心企业工位,组织同类企业在公共实训中心投放生产设备、建设生产线、派驻导师、提供实训项目。
第七条 “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自主招生,基于企业实际工作岗位,实施校企分段或交替培养。职业学校在合作企业中选择具有教育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合作企业需求达成联合培养协议,确定招生专业和规模,制定校企联合招生招工方案。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组织实施教学和考核评价、做好学生实习与就业工作等,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
第八条 “学校+公共实训中心+企业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由学校结合企业需求,联合公共实训中心和相关企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系统设计模块课程,实行模块教学,学生在学校进行文化课、专业理论学习和基础实训,在公共实训中心和企业进行跟岗学习,跟岗学习时间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执行,其中在认定备案的企业工位跟岗学习时数不超过公共实训中心跟岗学习总时数的50%。学校教学和公共实训中心(公共实训中心+企业)教学可交替进行。
第九条 公共实训中心和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行认定和备案制。市级公共实训中心及其联合培养项目向市教育局申报备案。区级公共实训中心及其现代学徒制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教育局审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现代学徒制招生,纳入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可实行先招工后招生或先招生后招工。学徒依据企业用人标准由校企双方共同面试择优录取。学校与企业(公共实训中心)签订联合培养框架协议,学徒与学校、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学徒是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共同签订四方协议,明确现代学徒制培养中各主体的职责。
第十一条 现代学徒制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也是企业的员工或准员工(未成年学生)。学生在公共实训中心和企业跟岗学习时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学校负责购买校园方责任险,公共实训中心负责购买学生在公共实训中心学习的意外保险、企业负责购买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意外保险。
现代学徒制实行学分制培养。职业学校与合作企业、公共实训中心共同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将教学内容量化为以学分计算的模块化课程体系和岗位技能训练项目,实行学分制的学徒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制为修学年限,原则上学徒在修学年限内修满相应学分予以毕业。
第十二条 现代学徒制教学工作由职业学校和公共实训中心(公共实训中心+企业)共同承担。学校完成的教学内容由学校组织考试,企业完成的教学内容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并由企业师傅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共实训中心和相关联合培养企业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项目教学,学生跟随师傅进行基于生产过程的跟岗并轮岗学习。公共实训中心和企业按照企业生产流程配备各岗位专责师傅,鼓励二产类专业师徒比不低于1︰12、三产类专业师徒比不低于1︰20。
第十四条 现代学徒制教师队伍由职业学校“双师型”专任教师和企业导师组成。企业要选派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导师,联合职业学校共同对企业导师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对企业导师进行考核。企业导师参与学校专业课教学和基本技能实训指导,按兼职教师管理。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到企业或公共实训中心参与教学工作和协助管理学生,并参与企业实践,该项工作纳入工作量计算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现代学徒制和公共实训中心项目建设财政补助和支出要求,按市、区相关文件执行。市、区两级政府定期对现代学徒制试点进行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存在教学及管理问题影响学徒培养质量和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责令校企双方退还相应财政补助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公共实训中心和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实施取消项目资格或办理注销登记:
(一)因合作企业倒闭、转型、退出市场等系列原因,共建单位可向市教育局申请取消项目资格。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无法进行的,共建单位可向市教育局申请取消项目资格。
(三)在公共实训中心和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的检查评估中,评估未达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市教育局取消相应项目资格,校企双方停止招生、退还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四)公共实训中心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共实训中心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牵头组建公共实训中心的职业学校对政府投入资产进行清算,并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佛山市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佛教职〔2018〕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