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佛山教育〔2023〕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制造业当家战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打造大湾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地,佛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高高校创新驱动服务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实施意见》(佛发〔2017〕11号)精神,落实《佛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号)要求,促进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快速发展,以产业为导向,构建完善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对原始创新、中试熟化等关键环节予以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专项扶持经费和工作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市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项目应聚焦行业和产业亟需解决的关键与核心技术,属于与我市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均需要申报。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重点任务
第五条 建立佛山市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佛山市教育局承担。市教育局会同市科技局落实项目申报、审核,会同市财政局落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资金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六条 转化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协助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本办法扶持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和考核验收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四项工作:
(一)建设包含高校、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多领域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库”,专家库实施动态调整,对专家实施不定期考察,专家配合政策实施的咨询、策划、评估、评审工作。
(二)建设和运营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线下服务平台,策划举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活动,开展校企合作精准对接和人才智力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培训与人才引育。
(三)引进国内现有的专业化、市场化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与市内各独立平台进行对接,打造系统化、全方位覆盖的线上平台,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高校研发项目和企业技术需求提供展示和信息对接服务,并对平台的维护给予经费保障。
(四)整合高校科技服务资源,联合高校、研发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咨询和项目策划、高校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交易评估、跨领域联合攻关等。
第三章 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包含转化工作站、创新研究项目、产学研项目、产业化项目四类扶持项目。
第八条 转化工作站是高校或其下属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学会(以下简称“建站单位”)为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对接的重要渠道。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主要研究领域应对口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应为在佛山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学会应为省级(含)以上学会。
2.满足建站的基本支撑条件,配备专用工作场地和专职工作人员。
3.具备征集和整理高校科技成果或企业需求信息、对接创新人才团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等服务能力。
4.经立项的转化工作站,建站单位应与转化中心签订建站协议。
(二)扶持标准。
对立项的转化工作站,给予建站经费20万元,建站单位项目实施期3年,在验收评审环节被评定为“卓越”、“优秀”等级的转化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扶持经费。
第九条 创新研究项目是指高校教师基于我市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行业共性技术瓶颈或企业技术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及技术路径,并持续进行应用技术创新研究的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高校或科研院所,项目负责人须为高校教师。
2.高校项目团队须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或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
(二)扶持标准。
项目负责人自主选择申报类别。对立项的创新研究项目,按“一类”、“二类”、“三类”等级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启动经费,实施期为1至3年。实施期满,对通过验收评审的创新研究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扶持经费。
第十条 产学研项目是指以在佛山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为需求方,以高校或科研院所为供给方,以技术合约为基础,双方依照各自优势进行技术创新的合作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高校或科研院所,项目负责人须为高校教师。
2.产学研项目所依托的科研成果须在广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入库。
3.合作双方签订了权责明确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且必须按照科技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二)扶持标准。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依据项目经费实到高校金额1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不高于20万元。
第十一条 产业化项目是由高校科研团队占股的项目承载单位牵头,锁定前沿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聚焦中试熟化,开展高校科技成果市场化应用的项目。
(一)申报条件。
1.项目承载单位应在佛山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承载单位应拥有具备创新性、先进性的知识产权,并具有良好的成果转化基础和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
3.高校团队成员在项目承载单位所占股份比例之和不得低于总股份的20%。
4.项目团队应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的经验及能力,其中项目负责人须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创新能力和研发优势。
5.经立项的产业化项目,项目承载单位应与转化中心签订合同和投入承诺书。
(二)扶持标准。
对立项的产业化项目,按“一类”、“二类”、“三类”等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启动经费,实施期为1至3年。实施期满,对通过验收评审的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承载单位实际投入的50%,根据等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经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根据评审方案,按照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的评审程序组织实施。
(一)形式审查。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形成形式审查意见。
(二)实地考察。根据扶持项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考察,对项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等进行核实,考察项目与我市产业关联度、产业化和应用实践前景等情况,形成实地考察意见。
(三)专家评审。根据扶持项目实际需要,通过材料评审或现场答辩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综合评价。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以有利于在我市落地转化为依据,形成综合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审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主动终止、强制终止五类。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规定拨付余下扶持经费。对限期整改的项目,暂停拨付余下扶持经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再拨付余下扶持经费,追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扶持经费。对主动终止的项目,需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并退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经费。对不具备审计条件或不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以及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需退回全部扶持经费。对强制终止的项目,不再拨付余下扶持经费,追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扶持经费,并禁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3年内申报本办法扶持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对扶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在评审程序的实地考察环节,如申报单位拒不配合现场考察工作,原则上不予立项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承载单位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等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财政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扶持经费管理实行诚信责任追究机制。在申请扶持经费时,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经费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扶持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被列入科技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因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扶持政策,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按我市当年财政状况统筹安排,资金的分配可根据当年财政安排的资金总额按一定比例分别支持本办法所列项目,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佛教高〔2018〕5号)、《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服务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佛教高〔2020〕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