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强校外线下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通知
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强校外线下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通知
佛山教育〔2023〕95号
各区教育局,各校外线下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外线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有效提高培训机构防范办学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以下简称“六部委通知”)、《广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教督〔2021〕9号,以下简称“省三部门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资金监管对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和非学科培训、采用预收费模式的培训机构一律实行预收费资金监管。采用先培训后付费模式的培训机构无需实行预收费资金监管。
预收费模式是指培训机构向学员(含学生家长,下同)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用,用于学员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
二、收费管理
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按照《六部委通知》及《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佛山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21〕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按照《六部委通知》及《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收费资金监管
(一)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培训机构自行选择银行托管或者风险保证金作为预收费资金监管模式,在其办学点所在审批区域范围内(区或镇街)自主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者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作为资金监管账户,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更新有关信息。
(二)对于采用银行托管模式的培训机构,其预收费资金(含以现金、转账、微信、支付宝、刷卡等各种方式收取的费用)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的专用存款账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机构的预收费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即进入监管状态,按照进度或者其他相应的比例,逐步返还至培训机构的结算账户。
(三)采用风险保证金模式的培训机构应在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培训机构自有资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对于新设立的培训机构[指本通知实施前尚未持有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存款标准不得低于12万元。对于现存的培训机构[指本通知实施前已持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的费用总额,单个收费周期不得高于3个月,费用总额可按上年度培训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各区教育局核定并督促培训机构及时调整保证金额度,实施动态监管。各区教育局也可在调研的基础上,细化不同规模的培训机构的风险保证金额度。
(四)培训机构拟变更资金监管账户或监管银行的,须先在新的资金监管账户内存入不少于旧账户数额的资金,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方能办理旧账户的撤销手续。
(五)培训机构拟终止办学的,预收费资金按资金监管模式分类处理。对于采用银行托管模式的,培训机构须先向学员退回(其)尚未向学员交付的课程费用,后按照终止办学的有关程序终止办学。对于采用风险保证金模式的,培训机构须先向学员退回(其)尚未向学员交付的课程费用,后持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现有学员分流方案(含学员名单、学员费用清单)、学员签署的退费确认书,向教育部门提出取回保证金申请,经教育部门同意后方能取回。
四、退费管理
(一)培训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则、方式,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明确退费情形、退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二)学员提出退费、退学的,根据《省三部门通知》和《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课程开始前,学员提出退费或者机构方表示学员所报班课无法开班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当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学员已缴付的全部费用。若有已发放给学员的无法二次销售的培训资料费或定制服装费(培训机构须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和学员双方可协商、予以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2.学员在课程开课后申请退费的,培训机构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费用,课时单价按学员实缴费用除以课时计算。若有已发放给学员的无法二次销售的培训资料费或定制服装费以及已向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培训机构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培训机构和学员双方协商,予以扣除相应费用。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费用。
3.因下列情形,造成学员终止培训、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全额退还学员所缴培训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
(2)培训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培训服务的;
(3)培训机构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
4.在培训课程有效期内,学员无故不参加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原则上培训机构可以不予退还相应的培训课时费用。
5.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三)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学员与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教育部门可通过查阅培训机构的收费流水凭证、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和对公账户的收支等方式,不定期抽检培训机构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情况。
(二)培训机构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情况列入培训机构年审年检的必查内容,纳入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遴选条件及考核内容。
(三)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培训机构、监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执行新规定、新要求。
佛山市教育局
2023年12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