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佛山教育〔20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自2005年起我市逐步建立起了学前至高等教育全学段覆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而失学。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适应新时期学生资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健全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兜底线、保基本的目标基本实现,确保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新形势下,学生资助工作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对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具有重大意义。
二、明确健全学生资助政策的总体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按照“保障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通过以奖、贷、助、补、免、勤等形式,构建以政府为主导,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体系,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
三、落实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各项制度安排
(一)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制度。
1.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助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本市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2.学前教育残疾儿童三年免费教育。对具有本市户籍,领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我市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小学附设的幼儿部、幼儿班以及送教上门分教点)就读的,并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学籍登记的学前三年残疾儿童落实免费教育制度,免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900元,3年合计共26700元。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幼儿在享受免费教育的同时,仍可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二)健全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将本市户籍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农村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统一调整为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三)完善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1.免学杂费。对残疾、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原国家级建档立卡脱贫家庭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残疾学生440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民办学校学杂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四)健全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1.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公、民办学校、技工学校,下同)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1-3年级在校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实行免学费教育。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普通学生补助标准按基准定额乘以折算系数决定,残疾学生财政按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补助给学校。其中,民办学校学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3.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除涉农专业以外,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人数不足非涉农专业在校学生10%的,要将本人和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学生、无劳动力和家庭经济收入低下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临界低保家庭的学生,经审核公示后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制定。
(五)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实际在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市属高校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学年人均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学年人均8000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市财政按奖励标准以及在校研究生人数的一定比例支持市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在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7.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一年级新生。考入省内高校的困难新生由高校按实际应交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佛山市户籍考入省外高校的困难新生由学生户籍地所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并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8.残疾人大学生资助。实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佛山市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分别一次性每人资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对省内高校特殊教育大专班招收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予以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应专业收费标准。
9.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利息由财政补贴。
10.“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并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财政代偿。
11.落实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制度。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退役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财政部等5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予以资助;退役1年以内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我市退役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满足多项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享受省财政设立的两项及以上专项资助,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
(六)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
各区、各学校要完善学校和社会助学制度,通过采取勤工助学、设置“三助”岗位、开通“绿色通道”、设立校内奖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本区本校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设立专项奖助学金,资助和奖励学生。
四、明确学生资助财政资金分担机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学生资助工作所需财政资金由省(含中央)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资金(国家和省政策部分)、残疾人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金、“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承担。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承担30%,市级财政负担10%,剩余部分由顺德区财政负担;其余学生资助事项所需财政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外,按属地管理原则予以落实,即:市属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各区所辖学校由区财政负担。
五、加强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指导、督促各区、各学校开展工作。各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实学生资助工作力量,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指导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资金发放等。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共享数据,确保学生资助基础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二)确保资金落实。
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资金,各区政府要根据区级资金分担比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区各学校要严格规范学生资助的实施程序、资格认定和资金管理工作。各区要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精心组织实施。
学校是贯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校内各项奖助学工作制度,专职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好学生奖励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等工作,提高资助精准度,将育人任务融入资助工作全过程,鼓励受奖受助学生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就业。
(四)加强宣传力度。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让广大学生、家长知晓,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关心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上学、完成学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其他
(一)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认定、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分别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2月26日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1月18日印发)执行。
(二)本意见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6号)同时停止执行,《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教育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财行〔2011〕43号)同时予以废止,凡以往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学生资助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执行,相关财政资金参照本文第四部分分担机制解决。
(三)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