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教育〔2023〕49号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构建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佛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佛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鼓励、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园资质、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有保障、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
第四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规范办园。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除新办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申报之日前1年内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行政处罚等相关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21〕5号)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二)收费合理合规。幼儿园保教费符合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保教费收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全部缴入幼儿园基本账户(伙食费专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工资,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达到幼儿园办园标准。
(五)实施科学保教。遵照《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试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规。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等要求配备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每年安排2次申报,分别在3月和9月,具体申报时间段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确保当年完成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一)园所申请。符合第四条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审核。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审核。
(三)对外公示。审核合格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在本区教育官网和提出申请的幼儿园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署办学承诺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五)发文认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并签署办学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注明有效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
(六)上报备案。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报本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进行评估复核,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周期,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续期。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自愿申请退出,但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住宅区配建幼儿园不得退出。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有效期届满后退出的,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先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退出后保教费收取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内确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出的,除按第九条执行外,还须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以幼儿园作为申报主体的财政补助和历年结余的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停止办园的,除按第九条执行外,终止办园时,幼儿园或相关部门还须依法依规组织清算,并将结余的财政资金和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予以收回。
第四章 星级分类与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星级分类管理,分为四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评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按照质量为本、公益普惠的星级分类原则,以佛山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评估为认定依据,评估结果优秀的认定为四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结果良好的认定为三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结果一般的认定为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结果合格的认定为一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幼儿园保育教育评估结果与星级认定结果一并公布,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未参加保育教育评估或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暂定为未评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无故不参加保育教育评估,在区教育督导部门规划的四年一轮评估周期内,至少参加1次。
保育教育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限期一年内整改,并重新参加评估。经重新评估后,评估结果发生改变的,星级认定结果根据最新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建立稳定长效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获得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政策享受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我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拨款制度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各区应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不低于平均每人每月1000元,有条件的区可逐步提高标准。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提供帮扶,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派驻骨干教师指导、选派青年教师去公办幼儿园跟岗学习、组建教育集团共同发展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第五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限价,原则上收费标准限定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800元。
对认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教师流动率低,且全园教师平均工资达到本区政府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办园成本核算及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在限价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办园成本核算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并在三年内保持稳定。稳定期后,需调高保教费收费的,原则上每次调整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且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办园成本核算,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执行,同时按照要求将收费信息表同步报区发展改革部门。
各区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核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办园成本核算报告进行复核,重点复核调整上浮比例高,收费与办园质量、星级水平严重不匹配,家长投诉多,审计存在较多问题或整改未完成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健全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资产管理制度,设置规范的财务核算账套;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幼儿园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若幼儿园没有条件配备专门会计人员,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幼儿园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按要求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和政府补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将上述账户及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保教费收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缴存幼儿园基本账户(伙食费专户),不得公款私存。除备用金额度内日常零星开支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须通过基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坐收坐支。未足额缴入基本账户的,视为挪用办学经费。
政府补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政府补助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转入幼儿园其他银行账户支出(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等),不得转入私人账户或提取现金支出,但可转入幼儿园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发放教师基本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每年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比例建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纳入审计范围,每年抽取不少于15%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财政拨款及各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结合自身职能,强化统筹、密切配合,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项政策,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第三十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健全教师培训制度,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坚持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
第三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切实保障教师待遇,确保每位专任教师个人最低应发工资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5倍(不含从教津贴)。建立激励和支持机制,鼓励引导教师提高学历水平、提升专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谨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园舍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标准;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配齐安保人员,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和宣传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享受政府补助情况等相关信息,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完善园务公开制度,在园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园务公开”专栏,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与运行监管工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在相应信息化平台上及时更新维护各项数据,确保园所、在园幼儿、教职工等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缓拨、停拨、核减或收回补助经费、暂停或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历年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和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等。
(一)保育教育内容、方法违背幼儿成长规律,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二)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反师德行为的;
(三)教师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学历水平、持证率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提升的;
(四)园所环境和设施设备陈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不清,存在挪用办园经费行为,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
(六)存在乱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等行为,家长投诉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未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权益,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未给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
(八)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园条件、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九)教育部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年检、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等年度认定不合格的;
(十)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隐瞒、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未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未及时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相关负面舆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履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或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如有违法行为的,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通报批评、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佛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教基〔2018〕5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