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交〔2024〕133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9日
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从业行为,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及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市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承接我市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在我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公路新(改、扩)建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参评范围详见附件1。
本实施细则所称关键从业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第四条 市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信用评价工作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市信用评价工作。市、区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开展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招标,按规定开展标后履约管理和检查,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所管理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及关键从业人员的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信用等级。其中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土建施工和养护施工两个信用序列,上述两个信用序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运用:
(一)公路新(改、扩)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一律使用土建施工信用序列信用等级;
(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投标的投标人,按照土建施工信用序列确定投标人信用等级;对使用养护类资质进行投标的投标人,按照养护施工信用序列确定投标人信用等级。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
各信用评价内容的具体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七条 投标行为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对施工、监理单位评价年度内历次投标(含作为联合体成员方的投标)中的不良投标行为进行累计扣分。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招标人,应当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应当在发现后1个月内予以书面通报,并由招标人按通报内容相应开展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未按要求完成评价工作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八条 履约行为原则上以单个在建施工合同段、在监监理合同段作为评价单元。当合同段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相应拆分合同段和合同金额,并以拆分结果作为施工、监理单位评价单元,对每个评价单元独立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一)合同段发包给联合体的,按该联合体施工、监理任务分工拆分合同段和合同金额;
(二)合同段包含两个以上立项项目,并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同意的,按立项划分拆分合同段和合同金额。
本实施细则所称在建施工合同段,是指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尚未通过交工验收的新(改、扩)建工程施工合同段和已开工但尚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养护工程施工合同段。本实施细则所称在监监理合同段,是指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理的合同段。
第九条 履约行为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第十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直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履约监督检查或履约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约监督检查在上、下半年各组织1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分别抽取市、区建设单位推进项目,其中,市级建设单位推进项目每次按照50%以上、全年基本全覆盖的比例进行抽取,区级建设单位推进项目每次按照5%-10%的比例进行抽取;
(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在建公路工程组织1次履约监督检查,其中对辖区内市直建设单位推进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属地监管职责开展,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约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取项目,抽取比例应当满足每次50%以上、每半年全覆盖的要求;
(三)市直建设管理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履约检查,应当全面覆盖所管理公路项目;
(四)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对施工评价单元、监理评价单元开展履约检查。
第十一条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或关键从业人员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应当于发现后1个月内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履约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或关键从业人员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应当于发现后1个月内予以书面通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通报要求相应开展履约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评价工作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其他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直接计入施工、监理单位或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总得分。
第十三条 联合体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相关责任方和联合体主办方均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对无关成员方进行评价。联合体存在非严重不良行为的,仅对相关责任方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或联合体的不良行为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 市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动态评价按照《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评价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在评价年度(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
定期评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分计算规则(详见附件4)和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5),在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不参与定期评价的情形:
(一)评价年度内仅受到过投标行为评价,且投标行为累计扣分不满25分的施工、监理单位;
(二)累计扣分在5分以内,且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申报(填报附件3)并备案不参与定期评价的履约行为评价单元;
(三)评价年度始终处于停工状态且累计扣分在5分以内的履约行为评价单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及附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2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 人员信用评价项目参评范围.wps
2-3.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关键从业人员(项 目经理)信用评价评定标准.wps
2-4.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关键从业人员(项目总工程师)信用评价评定标准.wps
2-5.佛山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关键从业人员(项
目总监)信用评价评定标准.wps
4-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定期评价评分计算 规则.wps
5-1.佛山市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要求(施 工单位).wps
5-2.佛山市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要求(监 理单位).wps
5-3.佛山市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等级标准要求(关 键从业人员).wp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