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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4065号

文号佛交〔2024〕132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12-02 11:34:14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交〔2024〕132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9日        

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交通强国建设有关要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和从业行为,推动我市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办法》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路工程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共享、公开,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从业单位,是指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并纳入我市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纳入我市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关键从业人员,是指上述主要从业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总监以及其他纳入我市公路工程信用评价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直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市直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各区属建设单位、市直建设管理单位下属公路建设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派驻机构,项目建设法人、项目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及其各级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获取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从业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本办法所称市信用管理系统是指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主要从业单位、关键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和信用很差。主要从业单位、关键从业人员各信用等级的相应条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结合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有关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

  (二)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用信息;

  (三)建立、完善和维护市信用管理系统,采集、公示和发布有关信用信息,对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四)对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主要从业单位、关键从业人员进行市级信用评价,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定期评价、实施动态评价、信用等级初始(重新)确定、公布信用等级等;

  (五)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监管,将信用等级结果共享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六)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采集、公示和上报辖区公路建设市场有关信用信息;

  (二)督促辖区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要从业单位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和上报工作,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三)督促辖区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建立信用管理台账;

  (四)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项目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采集、公示和上报所辖项目有关信用信息;

  (二)督促所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从业单位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和上报工作,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审核;

  (三)督促所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建立信用管理台账;

  (四)在招标过程中按择优原则加强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信用结果的应用;

  (五)完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所辖建设管理项目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信用管理台账,按月收集本项目招标投标、现场检查、考核、通报等相关文件,以及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及时采集、公示和上报项目的有关信用信息;

  (二)在招标过程中按择优原则加强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三)完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管理单位交办的其他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负责采集并上报本单位信用信息及关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分类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项目、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等级信息等。

  第十四条 主要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指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企业资质等信息;

  (二)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主要的管理、工程技术和经济等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等基本情况;

  (三)与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关键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关键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关键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资格及职称证书、工作岗位、主要工作经历以及受教育情况等。

  关键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经个人同意后录入市信用管理系统,并告知相关采集内容、采集方式、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信息包括: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与公路建设有关的表彰、奖励信息;

  (二)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单位的表彰,包括建设单位或上级管理单位组织的关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评比或竞赛等活动;

  (三)其他经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

  各单位应当严格规范良好行为的认定和表彰工作,表彰事项应当具有特殊性、先进性、示范性,在表彰事项结束后1个月内单独印发该事项表彰文件,并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上公示。

  第十七条 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一)被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或机构处以涉及公路工程建设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被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涉及公路工程建设违法违规信息;

  (三)从业单位严重违约行为信息;

  (四)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信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确定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主要从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对所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动态更新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市信用管理系统录入项目和合同段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主要从业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信用评价登记,按要求在市信用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从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前,录入单位应当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信用管理系统录入和确认。

  第二十三条 以下信用信息可作为信用评价采信依据: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督查、检查结果、审查(批)文件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督查、检查、评比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转发的;

  (三)招标人、市直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司法机关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不良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信用信息应当在当年度的信用评价中采信;当年未能发现的不良行为信息,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以纳入发现不良行为的评价年度采信。同一信用信息不得多次采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主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的信用信息,或违规发布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以及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主要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时,可自愿申请办理信用等级初始确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详见附件)。信用等级初始确定的规则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二)没有交通运输部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

  (三)没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的,按B 级确定。

  初始确定的信用等级自确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定期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定期评价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主要从业单位、关键从业人员在评价年度(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开展时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确定。

  上一年度没有参加定期评价的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本年度参加定期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评价年度无参评项目的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延续上一年度定期评价信用等级。上一年度已经延续定期评价信用等级的,不得连续申请定期评价信用等级延续。

  定期评价的信用等级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次定期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第二十七条 动态评价是主要从业单位或关键从业人员发生了严重不良行为,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后,对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或D级;或者出现其他符合信用修复、信用等级动态降级或升级的情形时,对其信用等级进行的即时调整。

  动态评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动态评价的信用等级即动态评价结果自动态评价之日起生效,至下一次定期评价结果公布之日失效。依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所作出的动态评价,若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严重不良行为时明确了处罚期限的,动态评价结果至处罚期限届满之日失效。

  动态评价结果有效期内,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按规定参与定期评价,其信用等级按动态评价结果与定期评价结果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动态评价结果有效期届满后,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按处于有效期的定期评价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主要从业单位退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后无信用等级的,可以自愿申请办理信用等级重新确定。

  重新确定同时执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及以下规定:

  (一)对退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前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从业单位,其重新确定的信用等级不高于B级;

  (二)对退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前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届满不足三年的从业单位,其重新确定的信用等级不高于退出前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信用等级初始确定、定期评价、动态评价和信用等级重新确定结果公布前,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上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主要从业单位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资质升级的,其信用等级不变。企业(机构)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其相关参评项目合同主体已完成变更后,根据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等级。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主要从业单位及关键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时,可提出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按《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若涉及公示的信息内容,应当在该信息公示期间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相关单位受理异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主要从业单位或者关键从业人员可向原公示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或撤销,并进行公告。

  第七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主要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的定期评价结果、动态评价结果、信用等级初始确定结果、信用等级重新确定结果通过市信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并按相关要求共享至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信息公开、共享等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主要从业单位、关键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被举报事项尚在调查核实期间,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原有的公开信息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奖惩机制和差别监管措施。

  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依法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额、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工程预付款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和奖励。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三十七条 主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对于我市组织实施并在我市进行招标的高速公路招标项目,信用等级按省、市信用评价结果较低等级应用;

  (二)对于我市组织实施并在我市进行招标的其他公路项目,信用等级按我市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关键从业人员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中:

  (一)从业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被查实的,按相关评价标准扣减其信用分值;

  (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提供相关信息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其改正。

  第三十九条 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信用管理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信用管理工作小组,对信用管理过程中良好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认定、异议处理、投诉举报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制度。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确定申请表.wp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