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交〔2024〕131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9日
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从业行为,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市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承接我市新(改、扩)建公路工程(含独立桥(隧)项目)、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公路行业乙级、公路各专业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设计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建工程,主要包括公路工程设计中的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等;所称交通工程,主要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等。
第五条 市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信用评价工作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市信用评价工作;依法监督公路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设计合同段组织开展履约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对本部门审批(初审)设计文件的项目进行设计质量考核结果复核;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市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负责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初审)设计文件的项目进行概(预)算编制质量考核结果、较(重)大设计变更预算编制质量考核结果复核。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初审)设计文件的养护工程项目进行概(预)算编制以外质量考核结果复核。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公路工程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设计合同段组织开展履约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对本区具体推进且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初审)设计文件的项目进行设计质量考核结果初核,对本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项目进行设计质量考核结果复核;按照规定对设计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依法组织招标,按规定开展履约管理和检查,对所辖项目的设计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初核,按照规定对所辖项目设计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招标,按规定开展履约管理和检查,对本项目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后续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按照规定对本项目设计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六条 市级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信用等级。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履约行为评价中,对初步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后续服务质量的考核内容和考核规则详见附件2。
第八条 投标行为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对设计单位评价年度内历次投标(含作为联合体成员方的投标)中的不良投标行为进行累计扣分。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作为招标人的,应当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设计单位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应当在发现后1个月内予以书面通报,由招标人按通报要求相应开展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未按要求完成评价工作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九条 履约行为原则上以单个处于设计服务阶段的设计合同段作为评价单元。
当合同段发包给联合体时,应当按照该联合体关于设计任务的分工约定相应拆分合同段和合同金额,并以拆分结果作为评价单元,对每个评价单元独立开展设计单位履约行为评价。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服务阶段,是指自设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设计合同关联的所有施工合同段均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止。按照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成果划分,设计服务阶段分为设计阶段(提交成果前)和后续服务阶段(提交成果后)。
第十条 履约行为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第十一条 设计合同履约分为设计阶段和后续服务阶段,按阶段、有重点开展设计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设计阶段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日常管理)和初步设计质量考核、施工图设计质量考核等方式开展履约监督管理。其中初步设计质量考核、施工图设计质量考核分别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的年度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后续服务阶段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日常管理)、履约监督检查(履约检查)和后续服务质量考核等方式开展履约监督管理。后续服务阶段履约监督检查(履约检查)一般情况下与该设计合同相关联的施工合同段同步开展,检查频率和要求见《佛山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关键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直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发现设计单位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质量考核类除外),应当于发现后1个月内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设计单位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质量考核类除外),应当于发现后1个月内予以书面通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通报要求相应开展履约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评价工作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直接计入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
第十五条 联合体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对相关责任方和联合体主办方均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对无关成员方进行评价。联合体存在非严重不良行为的,仅对相关责任方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或联合体不良行为不能区分责任方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市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动态评价按照《佛山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评价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在评价年度(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定期评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分计算规则(详见附件4)和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5),在每年上半年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不参与定期评价的情形:
(一)评价年度内仅受到过投标行为评价,且投标行为累计扣分不满25分的设计单位。
(二)评价年度进行了质量考核(包括初步设计质量考核、施工图设计质量考核或后续服务质量考核,下同),累计扣分在5分以内,且设计单位按规定申报(填报附件3)并备案不参与定期评价的履约行为评价单元。
(三)评价年度不具备质量考核条件且累计扣分在5分以内的履约行为评价单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及附件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2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佛山市公路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wps
2.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考核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wp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