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 > 市部门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统一编号FSBG2024022号

文号佛交〔2024〕28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状态有效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3-27 08:28:00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订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交〔2024〕28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26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市场秩序,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实行诚信登记管理制度,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

  (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区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监督,并负责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评价、公开、使用等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适时将履约评价结果等纳入信用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构成。信用信息依法对外公开和共享。

  基本信息是指区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相关从业人员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或从业人员在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加分的行为信息,包括承接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获得的奖项、通报表扬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扣分的行为信息,包括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状况作出的评价结果。

  第二章  基本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企业在我市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的,应当将其基本信息录入佛山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办理诚信登记。企业将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录入诚信平台前应当先告知从业人员。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两项以上业务资质的,应当分别录入基本信息。

  第六条 市外企业初次登记申请由市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内企业初次登记申请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初次登记申请,审核部门自企业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通过短信通知企业联系人以及从业人员。

  第八条 企业承接市内城市道路工程项目或者佛山市参建、援建的市外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后应当在诚信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信息审核。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行政审批以及建设单位开展工程招投标、依法发包等工作时,通过诚信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参建单位未在诚信平台登记信息的,由建设单位督促参建单位办理诚信登记。

  第十条 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签署勘察设计等工程类文件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以及小型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诚信平台中登记信息,具体由其所在企业负责录入。

  第十一条 1名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担任3项监理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且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1名建造师只能担任1个项目的负责人,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依法发包或分期施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以上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除外。

  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针对招投标项目,在项目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诚信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针对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主管该项目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

  (二)工程项目停工120天以上,监理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三)工程项目已实际完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监理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证实的;

  (四)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已离职或不再适合担任原职务,监理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五)监理、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在诚信平台录入的从业人员信息)变更的,由企业及时登录诚信平台自行办理变更登记,签署承诺文件,确保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企业退出佛山市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市场时可以办理诚信登记注销手续。市外企业的注销申请由市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市内企业的注销申请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级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四条 企业承接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获得奖项、通报表扬,参与公益活动、抢险救灾援建或者重点工作等,可以在诚信平台提出加分申请,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企业加分标准(见附件1)在诚信平台中进行良好信用信息登记。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综合检查等对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在建项目(含养护工程项目)开展行业监管,针对各类企业的不良行为,按照企业扣分标准(见附件2)出具处理文书,并自文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诚信平台中进行不良信用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符合加分条件的,可以在诚信平台中提出加分申请,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按照从业人员加分标准(附件3)在诚信平台中进行良好信用信息登记。

  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行业监管中发现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的,按照从业人员扣分标准(见附件4)出具处理文书,并自处理文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诚信平台中进行不良信用信息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被登记在诚信平台后,按照规定对外公示和短信通知企业联系人以及从业人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登录诚信平台了解信用信息登记情况。

  企业和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在相关信息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诚信平台向作出信用信息登记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相关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依据处理结果维持或变更诚信平台上的信用信息登记情况。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定和应用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以及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活动中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包括: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三)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

  (四)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五)建设单位作出并经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处理决定文书;

  (六)承接城市道路工程项目所获得的有关奖项证书(奖章)或通报表扬文件;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九条 诚信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

  企业初次登记申请审核通过后,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综合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将企业诚信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标准见附件5),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对于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择优选用诚信A级企业;

  (二)对诚信B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将诚信C级企业列入监管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四)将诚信D级企业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情形或行为被认定之日起6~12个月内不得评为A级,具体以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

  (三)出现同一不良行为三次以上且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在诚信平台上对其企业状态进行锁定:

  (一)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失效的。

  锁定期间,企业在诚信平台上将会被标记经营异常并公示锁定原因,暂停加分、扣分操作。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作出锁定处理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解锁,解锁后诚信分值重置为初始诚信分值。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监管期限自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之日起12个月(若短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按照行政处罚期限执行),具体以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动态分值不满60分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拖欠工程款,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拒不落实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整改要求,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七)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被人民法院或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被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被重点监管期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综合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情况将从业人员的诚信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等级标准见附件5)。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监管期限自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之日起12个月(若短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按照行政处罚期限执行),具体以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动态分值不满60分的;

  (二)经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3次以上不在岗,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有正当理由且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除外);

  (三)个人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2个月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发生严重欠薪事件,对此负有管理责任的;

  (五)从事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被人民法院或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被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被重点监管期间,从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行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24个月,自良好信用行为经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之日起算;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24个月,自不良信用行为经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之日起算,且不得短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诚信平台上的各类信用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限制、排除市场竞争,也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向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开展信用信息登记、审核等管理工作,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及附件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交〔2020〕3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加分标准.doc

            2.企业扣分标准.doc

            3.从业人员加分标准.doc

            4.从业人员扣分标准.doc

            5.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综合评价等级标准.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