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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2048号

文号佛交〔2022〕210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状态失效(提前废止)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2-07-21 09:41:31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交〔2022〕210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

  现将《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20日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打造人民满意的高效、便捷城市交通,满足不断增长的多元化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2021〕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许可和加强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2019〕10号)等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以下简称“招呼站”)是指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沿线设立,具有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能够为道路客运车辆提供旅客上落服务的站点。

  招呼站不属于等级汽车客运站和便捷车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呼站的设置及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办法。

  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

  符合本办法中招呼站设置条件与经营管理能力要求的其他经营者,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客运经营者或客运站经营者之后,也可参与经营。

  鼓励班车客运企业、客运站根据旅客出行需要和本规范设置招呼站,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集中、交通便利、合理布局、站点共享等基本原则。

  招呼站的选址原则上应结合公交站、公交首末站或枢纽站、轨道站点、大型商场、大型商业体、医院、大型楼盘、大专院校、工业园区、景区景点等设施进行设置,所选点位应当为大型客流发生点或者位于班线客运走廊上。

  一般情况下,招呼站与现有的等级客运站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两个招呼站之间直线距离不少于1公里。

  第七条  招呼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至少1个客车停车位,且设置明显标识,标识及停车位可以与公交站点共享;

  (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安检、实名制查验等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禁品查堵、车辆出站检查、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经营实行备案制,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向设置地所在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呼站站点名称、设置地点、停车位置示意图、车辆进出流线图等材料;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说明文件;

  (三)负责人、经办人、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营者与上述人员签署的劳动(劳务)合同原件。

  第九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要加强进出站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进站车辆配客:

  (一)通过“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做好进站备案工作,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线路信息,进站配客线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二)按要求完成报备手续的营运客车方可进站;

  (三)同一班次班车、包车及定制客运车辆在市域范围内不应超过3个招呼站上客,且相对固定;

  (四)除旅游等个性化班线外的其他班车不得在招呼站始发。

  第十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规范运营管理:

  (一)应当通过“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向招呼站设置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已备案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不得改变用途和服务功能;

  (二)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及各种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信息公示,公布发班时间;

  (三)引导乘客有序乘车,服务对象须为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乘客;

  (四)不得接纳未经备案或非营运客车进站上落客;

  (五)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互联网售票;

  (六)招呼站应与始发站联网,共享线路、发班车辆等信息。

  第十一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核查进站配客客运班车当日安全例检情况,存档备查;

  (三)落实乘客100%实名制管理,对乘客做好实名购票和实名查验工作,确保人、车、票一致;

  (四)对上车乘客及行李实行100%安检,严防违禁品上车;

  (五)清点出站道路客运车辆载客人数,确保道路客运车辆不超载出站;

  (六)节假日客流聚集期间,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运营;

  (七)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进入站点车辆总量控制;

  (八)鼓励利用视频监控等设备加强招呼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九)落实国家与地方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日常防疫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主管部门的防疫要求,必要时可临时暂停使用招呼站。

  第十二条  进入招呼站停靠上落客的营运车辆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采取“人等车”运营模式,进站道路客运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在站内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二)完成线路增设招呼站停靠点的备案手续才可进站停靠。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终止运营的,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招呼站经营者提前30日向所在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

  (二)招呼站经营者提前15日在站点公告或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告,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标识、标牌等设备、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取消进站车辆备案。

  第十四条  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呼站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应当责令整改;对于违规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整改的经营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招呼站存在不落实实名查验和安检制度、未按规定报送进站车辆信息、接纳未登记进招呼站的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